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摘 要]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受到的职业伤害实行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工伤保险机制,能使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并分散雇主在劳动者职业伤害上的风险责任。文章结合案例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排除情形作些探讨。手机积分兑换礼品
[关键词]工伤保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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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牛奶2003年8月20日,A公司职工沈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摩托车到下属B公司检查工作,当其行至B公司大门口时,被董某驾驶的桑塔那小客车撞伤。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故未作出事故认定及处罚决定,仅对事故中产生的损失组织调解,董某赔偿沈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2004年8月16日,沈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同年9月26日,区社保局认定:沈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受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1]的规定,不属于、不视同工
伤。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沈仍不服,诉至区法院,要求撤销区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尽管沈某是在厂区的道路上行驶,但其行为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所以沈某关于其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的辩解不予采纳。区社保局认为沈某属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沈某所受的人身及车辆损害已在调解协议中得到了补偿。据此,判决维持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2007年5月沈某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李好 郭晓敏>11个法定节假日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排除情形的理解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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