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相 关 案 例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8∶30-17∶30。工作楼层在3楼。前天上午10点,在5楼的分管经理急需一份该部门的材料,部门经理接到通知后,临时安排小王送上楼。为不耽误本职工作,小王把材料送到后,没有等电梯,而是从楼梯下楼。下至4楼转弯处时,脚下突然踩空,从楼梯上滚落,当场昏迷。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专家点评:虽然王某是在下楼时由于自己的不慎摔倒,而并不是企业不安全因素造成,但前因是为了公事上楼送材料。因此,也应按照工伤办理。但如果王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上下楼,即使在工作时间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典型案例:张先生是一家单位的人事干部,不久前,有老员工到单位讨要有关待遇问题,后因双方未能谈得来,来访者出手打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并未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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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处理老职工的人事问题,待遇问题,均是人事部门的工作,而张某因为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义务履行有关职责,接待来访的职工。被打伤是属意外伤害,而张先生又并无责任,应按工伤办理。但如果在该事件中,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判定为互殴行为,则张先生已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只能通过法律渠道,按照民事案件处理。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典型案例:业务员吴某因公被派到外地出差,但途中遇到了车祸,且受伤较重。 
  专家点评:正常情况下,吴某受伤是因公派遣,即使未达到目的地,也可按工伤处理。但如果吴某在途中顺便回家探亲,且在探亲途中受伤,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典型案例:从周先生家中到工作单位,正常情况下需要20分钟时间,但他每天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骑摩托车到幼儿园接送孩子。一天在途中他被一辆汽车撞伤。   入党志愿书填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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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周先生虽然顺带接送小孩,但根据规定仍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畴,因此,一旦遭受到机动车伤害,且交管部门已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可做为工伤认定。但如果周先生无照驾车在先,且两证不全或持无效证件,那么即使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不能按工伤处理,因为他已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5.患职业病的   
专家点评:凡在1997年以后还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职工,经省、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病的,按因工作受伤处理,其本人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典型案例:李某是一名操作车床的工人,单位规定上班时间为早晨8点。但每天早晨李某7∶30就会到单位,做一些准备工作,如到工具间领取工具或到材料库领取当天加工的材料。但一天在回来途中,他不慎摔倒,且被加工的材料砸伤脚趾。 
端午节是为了纪念谁  专家点评:李某发生事故,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人已经在工作场所,且做的工作是必须的预备性工作,因此也属于因工作而受伤,应按工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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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准备工作时死亡是否属工伤 
       10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因司机薛荣华猝死而引起的告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一案。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16路大巴车车队年仅30岁的湖北籍司机薛荣华,在连续上班249天,每天工作14小时的情况下,于临发车前猝死在他所驾车辆的附近。法医鉴定为“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对此,薛的家属认为其应属工伤死亡,而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却确认薛荣华不是工伤。由此,薛的家属将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推上被告席。  司机“猝死”停车场  2004年5月22日早晨,在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位于秀英白水塘的该公交公司南站停车场内,准备出车的大巴车司机张某看到同事薛荣华倒在地上,身体不断抽动,当即拨打120呼救,并向110报警。120医生在6时33分赶到现场时,确认薛荣华已经死亡。  因为死因不明,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对薛荣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法医鉴定结果为: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  薛荣华的父亲薛世明对记者说,儿子每天的工作时间从早上6时20分到晚上10时许,每天工作都在14个小时左右。  老人在清理儿子遗物时,发现了儿子的一个工作笔记本,儿子死前将在16路大巴车上班时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记录在里面。记者从老人提供的记录本上看到,薛荣华从2003年11月3日上班到2004年5月22日止,只有5月20日没有出车,连续工作了249天。老人介绍
说,薛荣华于2003年10月28日开始到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三大队16路大巴车队报到,16路线是私人承包经营的,儿子在上班前向公司三大队交了2000元风险保障金,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们购买四项社会保险,儿子的工资是按营业额提成。  儿子死了,为了儿子的安葬费用和赔偿问题,老人到了车队。车队先答应给5000元安葬费用,以后又谈到1.5万元,老人还不同意。车队却认为薛荣华是在去卫生间的路上因血管破裂死亡的,不是在上班时间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与车队无关,车队同意出一些安葬费是出于人道主义。    死亡与过度疲劳有关  虽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认为薛荣华死于“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但薛荣华的父亲却认为这种疾病与儿子的加班加点工作有着必然的联系,何况儿子是死在临发车时其所驾的车辆前面,应属因工死亡,他委托了律师为儿子讨说法。  薛老人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通过翻阅大量的医学书籍,终于到了结论。薛荣华属于心血管疾病引起的“猝死”,医学资料上表明:近年来,猝死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中、青年人身上,不可否认和这些人的生活、工作、饮食、习惯、情绪等一系列问题息息相关。生活负担重,工作紧张,压力大,让很多人处于过度疲劳状态。公司员工上班经常熬夜,媒体工作者休息时间少,饮食没规律,司机长时间不活动出现肥胖等,这些人是临床病人的主要人,过度疲劳,情绪激动,时常处于高度紧张等情况又是引起高血压
贾乃亮方辟谣与李小璐复合、高血脂等“代谢综合症”的重要原因。如果人本身就具有“代谢综合症”的病症,又经常劳累、压力大,心脏不能承受,发生猝死的几率明显增加。薛荣华的“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与他生前的过度劳动有着必然的联系。  劳动部门认为不属工伤  鉴于薛荣华死前连续超时工作240多天及死在早班发车前的事实,薛荣华的父亲于2004年6月4日向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对薛荣华进行工伤确认院撤销劳动部门于2004年7月13日对薛荣华作出的不属工伤死亡的认定,重新对薛荣华作出属于工伤死亡的认定。
  10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院依法追加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为第三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都出庭参加了诉讼,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律师、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称,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都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本案中,薛荣华已起床穿好衣服,不管怎样,他起床的目的是为了准备出车,如不是早上6点多发车,他不可能这么早起床;薛荣华死的地点属于其工作的停车场并且是在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薛荣华的死亡应为工伤死亡。李君律师还称,海口市劳动人事保障局在作出认定结论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同时在程序上也存在违法的地方。被告辩称,薛荣华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属于工伤。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该案。   
8. 瞎了一只眼仅值1.5万? 
  老家是湖南桂阳的青年工人李小清在东莞市高 镇某木业制品厂工作,一日与同厂工友开玩笑,让工友将头放在机器上,由其操作,看会不会压到脑袋,结果第一次没事,第二次却把工友脑袋压碎了。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李小清,后来在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从轻判决,虽然如此,李小清年轻的生命还将在漫长的铁窗生涯中度过。 据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陈树良介绍,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正是因为缺少安全意识,而导致各种交通、工伤事故乃至犯罪,因为缺少法律意识,而导致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九成受援者都是外来工   据了解,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仅去年就免费处理了600多宗案件,除了刑事案件外,工伤、交通事故所占的比例最大,而案件中,90%以上都是来莞的外来务工青年。   对此,陈律师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外来工作为困难体,无偿的法律援助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希望;另外一方面,由于来莞务工的外来青年众多,很多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不签合同受伤难讨赔偿   工伤是法律援助中心处理较多的另一问题。据了解,目前东莞的正规企业都已经很规范,为工人买了工伤保险,一旦出了事情,经社保部门审理,可以确定为工伤并给予赔偿。问题多出在一些私人雇主、小雇主身上,有的是不予赔偿,有的赔偿金额较少。虽然也有正规工厂的受
伤工人前来咨询,但主要是对赔偿的金额有疑问,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不多。   据陈律师介绍,一些小雇主在用人上比较随便,许多工人都是临时性的,在用人时通常也不签订合同,有的工人甚至连老板的姓名都不知道。这为以后起诉造成了很多困难,首先是取证困难。   小毛就是一个例子,去年他在为一包工头做临时工时,从高处摔了下来,摔伤了眼睛,开始时还不在意,结果却日益严重,直至右眼失明。这才想包工头要医疗费,还专门从老家请来了两个律师,结果只要到了1.5万元。后来小毛到广州进行医疗鉴定,证实为六级残疾,“难道我瞎了一只眼睛,就值1.5万元。”于是到法律援助处,欲告包工头。   据陈律师介绍,他们后来还是协调解决了这件事情,并没有起诉。陈律师解释称,小毛连老板的名字都叫不出,只知道个手机号码而已,法院不可能受理。即使是受理,他也无法证明自己在那里工作过,而且小毛既无钱,也无工作,光是时间就拖不起。   很多务工人员在入厂时,很多手续不办,劳动合同也不签,到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以签合同害人害己   近来,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又接连发现因而引起的纠纷。一些外来工因急于进厂工作或因为年龄问题,就用签合同,厂方也据此为工人办理了医疗、养老保险,可是在发生工伤社保局赔偿时却发现身份证是假的,赔偿也无法实行。   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而言,法律援助是必要的,这是一项
民心工程,而外来务工人员也应该增强自己的保护意识,减少意外的发生,一旦发生也可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