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玲母亲的故事答辩意见
答辩人:舒城县城关镇明传废旧物品收购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舒晓路,注册号:341523600147521
经营者:徐明传
答辩人与受害人孙正友因工伤认定申请事宜,答辩人对受害人孙正友的死亡表示十分的同情,多么不希望这样不幸的事情发生,但事已至此,答辩人在对受害人去世的痛苦之余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前任3插曲首先,答辩人与受害人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受害人仅是在答辩人处提供劳务,按照一天60元多劳多得,不干不得的模式干活。答辩人工作管理相对松散,受害人要干活就来干一天,家里有事忙就可以不来干活。答辩人与受害人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仅为受害人向答辩人提供劳务,答辩人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事发当天因下大雨,答辩人处也没有什么活,就让干活的人提前下班,受害人也跟其他工友一起下班的。根据工友王宏德、魏先仓陈述当天下午大概4点10分左右就下班了。当
张震岳再见天孙正友是跟他们一起下班的,孙正友是骑自行车回家的。可见当天事故发生当天受害人在16:10分就已经下班了。当天17:40时,在万佛快速通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孙正友当场死亡。受害人家住在舒城县城关镇盛庄村万庄组,其家相距废品收购站仅为两公里路程,按通常时间推算受害人早已到家,其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不在上下班时间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经答辩人一方事后勘察,事发地点距离厂区不到两公里,受害人下午四点10分就离开收购站了,骑自行车到达事发地点仅需要十几分钟就能到达。而据了解事故发生时间是下午的五点四十左右,受害人离开收购站到事故发生时有近两个小时的时间,根据合理时间的推算,受害人并非是在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段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故受害人不应当理解为上下班途中受害,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四,答辩人系个体工商户,本身经营也仅能维持生活,经济给付能力就较弱。如果本次认定为工伤,对答辩人无意是造成根本性打击,答辩人将无法继续经营,在答辩人处打工的几位工人也将失去工作。另外,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索赔案中,对方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且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人的损失将得到全部赔偿。对答辩人认定为工伤,将对更多人造成伤害,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且也不是上下班途中受害,请求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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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
拳皇97连招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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