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阿v女星名字【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2年放假及调休安排时间表(2020)鄂08行终35号 
421明星八卦全文阅读【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沂罗艳红向芬 
【审理法官】周沂罗艳红向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山市人民政府;毕金秀 
【当事人】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山市人民政府毕金秀 
【当事人-个人】毕金秀 
医药营销是什么【当事人-公司】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山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鲁运华谭启波 
【代理律所】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英语四级分数计算【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毕金秀 
【被告】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山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职权作出,根据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毕金秀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经常居住地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反证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1 23:50:58 
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08行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太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97616657。
     法定代表人石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交通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210114230842。
     法定代表人曾峰,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李艳松,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魏明超,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伏林,京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本年利润结转
     原审第三人毕金秀,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山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京山人社局)、被上诉人京山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毕金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京山市人民法院(2019)鄂08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被上诉人京山人社局的行政负责人副局长李艳松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被上诉人京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伏林,原审第三人毕金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第三人毕金秀系原告的员工,从事包装操作工作。原告为公司员工提供早、中、晚餐,原告规定早餐进餐时间为7时30分,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2018年3月22日上午7时10分许,第三人毕金秀从居住地金环湾小区骑自行车去上班,当第三人毕金秀骑自行车行至京山××××东路“恒源养老院"门前路段时,被刘瑜驾驶鄂H×××某某号小型轿车撞倒并受伤,2018年4月20日,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2018)第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第三人毕金秀、刘瑜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三人毕金秀受伤后前往京山市人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侧颞叶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并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气及胸、肺挫伤、左侧髂骨骨折、左足挫裂伤、枢椎骨折、肺部感染、
创伤性脑幕下出血。2019年4月1日,被告京山人社局受理第三人毕金秀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8月20日,被告京山人社局作出京人社工认字(2019)1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毕金秀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告京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京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京政复决字(2019)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京山人社局作出的京人社工认字(2019)1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起诉请求:撤销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京人社工认字(2019)1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京山市人民政府京政复决字(2019)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被告京山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