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2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工伤认定程序【审理法官】戴蕙李念武王颖萍
【审理法官】戴蕙李念武王颖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
【当事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
【当事人-个人】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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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如何计算【代理律师】王福泉
【代理律所】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路桥集团与刘存义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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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瑞尔斯技能表【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路桥集团与刘存义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刘存义死亡应否认定为工伤,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路桥集团与刘存义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路桥集团与刘存义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已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所确认,路桥集团主张其与刘存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刘存义死亡应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刘存义死亡是否为工伤,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复决[2019]2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工伤认字[2018]1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可以证
实刘存义死亡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应否支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刘存义与路桥集团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刘存义的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仲裁委作出商劳人仲案字[2020]017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决路桥集团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法有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路桥集团主张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理由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刘存义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于侵权人处得到的赔偿项目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所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上述赔偿项目不同,其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均不相同。因此,路桥集团关于刘存义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已经获得了赔偿,不应重复赔偿的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路桥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但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应属参照适用,原审适用法律表述不当,对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申敏儿赵仁成【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0:21: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范朝英系死者刘存义妻子,刘昆峰、刘雪亚系刘存义子女。刘存义。2017年2月24日凌晨5时16分,刘存义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其生前自2015年9月份在路桥集团从事厨师工作,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于2018年6月14日向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7月20日,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商人社工伤认字[2018]1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存义为工伤,后路桥集团及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3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商政复决[2018]2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商人社工伤认字[2018]1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1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商政复决[2018]2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商丘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路桥集团和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
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13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27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商政复决[2019]2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工伤认字[2018]1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路桥集团和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17日,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9月18日,仲裁委作出商劳人仲案字[2020]0176号仲裁裁决:一、路桥集团应于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刘存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672320元。二、路桥集团应于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刘存义的丧葬补助金共计人民币21846元。三、路桥集团应于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范朝英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56760元,自2020年10月至范朝英去世,路桥集团应按每月1320元的标准向范朝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给予增加。该裁决送达后路桥集团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路桥集团与刘存义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刘存义在生前2015年9月就在路桥集团承建的公路改建工程柘城县惠济乡刘屯村项目部、商
丘市梁园区新建路项目部从事炊事工作,事故发生时,刘存义在路桥集团承建的梁园区新建路项目部提供服务,一审法院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生效的判决书中均已认定刘存义与路桥集团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路桥集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刘存义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问题,综合刘存义工作的性质、内容、工作时间,可认定事故发生在刘存义往来于工作地点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范围内,依照已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及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足以认定刘存义死亡属于工伤范围,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路桥集团要求确认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停止享受工亡待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要求路桥集团支付刘存义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和丧葬补助金以及支付给范朝英的工亡亲属抚恤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刘存义与路桥集团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刘存义的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路桥集团应当支付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丧葬补助
金3641元/月×6月=218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3616元×20倍=672320元。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范朝英年满55周岁,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去世。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路桥集团应支付范朝英自2017年3月至其去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故路桥集团应支付范朝英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300元/月×40%×43月)=56760元。自2020年10月起至范朝英去世时,路桥集团应按每月3300元×40%=1320元的标准向范朝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给予增加。双方当事人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由于当事人的起诉,该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路桥集团请求撤销仲裁委商劳人仲字[2020]0176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路桥集团称,交通事故肇事方已对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进行了侵权赔偿,不应重复赔偿。依照《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
田雨橙张悦轩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即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路桥集团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路桥集团的诉讼请求;二、路桥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72320元;三、路桥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丧葬补助金共计21846元;四、路桥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范朝英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56760元,自2020年10月至范朝英去世时,路桥集团应按每月1320元的标准向范朝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给予增加。如果路桥集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路桥集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路桥集团提交了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
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路桥集团与刘存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范朝英、刘昆峰、刘雪亚质证认为,该证明在行政复议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已经提交过,上述裁决均对该证明不予认定,该证据没有任何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刘存义与路桥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路桥集团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生效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明的内容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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