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表达今天好冷的句子
【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易妙韦圆圆彭博 
【审理法官】易妙韦圆圆彭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刘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赵雅芝捧场叶童刘婷 
【当事人-公司】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圭丽事件视频
【代理律师/律所】兰齐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邝雯雯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玉荣怀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兰齐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邝雯雯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玉荣怀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兰齐邝雯雯玉荣怀 
【代理律所】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婷 
【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柳州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蒋依杉个人资料【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管辖第三人书证原始证据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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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职工众制度的工作意见》和相关案例及参考资料,经审查,上述材料与本案无直接联系,且不属于新证据。据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柳州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关于罗军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的问题。在案证据可证,2019年2月9日,按柳钢集团春节值班安排,该日柳钢集团领导层由罗军值班。根据节假日值班工作要求,值班人在值班当日不按行政班上下班,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到公司值班时间为上午8时15分至下午17时30分。罗军当日突发疾病时间为中午12时20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20分死亡,罗军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在其值班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从该条立法本意来讲,本身已对劳动者作出了倾向性保护,故对适用条件不宜作扩大理解,视同工伤的认定应当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院抢救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正常的工作时间、值班时间、加班时间及必要的工作准备时间。工作岗位指职工的本职工作岗位、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岗位及因为正常生理需求而暂时出现的地点。本案中,事发当日罗军系柳钢集团最高级别的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可以在办公室值班,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柳钢集团的生产经营场所内
巡查。罗军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在其值班期间,但经柳州人社局对柳钢集团员工陈琳、陈阳、邹骏的调查显示,罗军突发疾病时是在网球场参与职工自发组织的网球运动,是其自发行为,与其值班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无必要的关联性,故罗军突发疾病死亡不能同时满足视同工伤条款中“工作岗位”这一要件。因此,罗军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据此,柳州人社局依照其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及综合其收集的证据认定罗军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关于柳州人社局作出3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市人社局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柳钢集团关于罗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9年3月25日进行调查核实,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3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上诉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3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刘婷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婷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37: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刘婷系罗军的妻子。罗军生前系柳钢集团职工职务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技术、质量、能源、环保、计量、信息化等工作。2019年2月9日(农历元月初五),按柳钢集团值班安排,该日由罗军值班,到公司值班时间为上午8时15分至下午17时30分。当日中午12时20分,罗军在柳钢技术中心网球场参与职工自发组织的网球运动过程中突发意识障碍摔倒在地,经“120”急救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后转至柳钢医院急诊科继续抢救,于当日15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2019年2月20日,柳钢集团向柳州人社局提出罗军工伤认定申请,柳州人社局予以受理。2019年4月18日柳州人社局作出柳人社工伤字〔2019〕3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3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军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刘婷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柳州人社局作为柳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有权对职工工伤进行认定。柳
州人社局受理柳钢集团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柳钢集团及刘婷,程序合法。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婷上诉称,一、罗军在春节假日值班期间一直履行工作职责。春节假日值班,与日常行政上班及加班不同。春节值班期间的主要值班要求是保持24小时随身通讯设备畅通,如有紧急事务及时进行处理。罗军值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罗军当时通讯不畅通或存在延误处理紧急事务的情况。同时罗军突发疾病时,正在柳钢集团内值班,处于值班工作状态。二、陈琳、陈阳、邹骏的笔录不能证明罗军系自发参与打球也不能证明罗军的行为与值班工作无关。陈琳并不是春节假日值班人员,陈阳与邹骏在笔录中均表示事发当日并不是他们值班,他们三人到技术中心网球场打球是他们自发的行为,但这并不代表罗军也是自发行为。一审庭审中,柳钢集团陈述并认可了网球场系罗军值班职责的区域范围,且根据邹骏的笔录显示,事发当日邹骏到网球中心时,已经有“二十来人”,可见,柳钢技术中心网球场是春节期间柳钢集团内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罗军到达网球场并非从事与邹骏等人提前组织或邀约的网球活动,而是为了解节假日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情况,是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履行值班职责的表现,也完全符合春节期间值班要求。罗军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罗军死亡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据此请求:1.撤销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桂7101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柳州人社局作出的3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3.责令柳州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4.判令柳州人社局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刘婷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桂71行终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婷。
     委托代理人兰齐,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雯雯,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某某。手机爱情短信
     法定代表人龚海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军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玉荣怀,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潘世庆,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婷与被上诉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柳州人社局)、一审第三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桂7101行初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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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刘婷系罗军的妻子。罗军生前系柳钢集团职工,职务为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技术、质量、能源、环保、计量、信息化等工作。2019年2月9日(农历元月初五),按柳钢集团值班安排,该日由罗军值班,到公司值班时间为上午8时15分至下午17时30分。当日中午12时20分,罗军在柳钢技术中心网球场参与职工自发组织的网球运动过程中突发意识障碍摔倒在地,经“120”急救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后转至柳钢医院急诊科继续抢救,于当日15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2019年2月20日,柳钢集团向柳州人社局提出罗军工伤认定申请,柳州人社局予以受理。2019年4月18日柳州人社局作出柳人社工伤字〔2019〕3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38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军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刘婷不服,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