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萍、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桐城市畜牧兽医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珂可刘鑫汪雨情 
【审理法官】徐珂可刘鑫汪雨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书萍;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李书萍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李书萍 
【当事人-公司】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黄志武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志武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志武赵冰 
三星旋转手机【代理律所】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书萍 
【被告】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道明个人资料
何猷君微博【本院观点】上诉人新提交的两份证据及证人出庭的证词,可证明叶远德突发疾病死亡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已被取消双休日,随时待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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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如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
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叶远德死亡时,属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取消双休日,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上诉人认为叶远德在非洲猪瘟防控第一线,因劳累过度引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叶远德于2019年1月6日14时许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其住所,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突发疾病时属于工作状态,即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等合理延伸阶段,据此,被上诉人认为叶远德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所称的2019年1月6日10时29分陶某打电话给叶远德,让其处理举报事项的事实,只能证明叶远德当日属于随时等命状态,但不能证明叶远德下午在住所突发疾病时在处理工作事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书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7:18: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叶远德为桐城畜牧局工作人员,借调到桐城市农业农村局下辖的桐城市畜禽屠宰监管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18年9月13日,桐城市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下发文件,要求市防指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取消双休日,专业技术部门人员一律不准休假、请假,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全面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待命,对发现疫情不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严肃问责。2019年1月6日上午10时29分,桐城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陶某电话通知叶远德,将桐城市吕亭镇一名众举报事项交办处理。当日14时03分,安庆市120指挥台接到求救电话,立即指派车辆和医护人员赶到桐城市××大道××银行附近,在叶远德租住的房屋内发现叶远德倒在地上伴意识丧失20分钟,经检查心肺骤停,宣布叶远德当场死亡。2019年8月5日,李书萍向桐城人社局申请认定叶远德为工伤,桐城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桐城人社局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不符,告知李书萍以桐城畜牧局为用人单位重新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8月23日,李书萍向桐城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10月14日,桐城人社局作出桐认定(2019)4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书萍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落落经典语录一审法院认为:桐城人社局依职权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
务,具有认定工伤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桐城人社局收到李书萍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供的材料,确认叶远德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叶远德死亡地点在租住的房屋内,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叶远德接到电话后立即安排车辆人员前往处置事件,在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14日,桐城人社局根据李书萍提交的所有材料,作出桐认定(2019)4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桐城人社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叶远德在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故李书萍要求撤销桐城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李书萍要求撤销桐城人社局作出的桐认定(2019)4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书萍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的丈夫叶远德是桐城畜牧局的工作人员因非洲猪瘟疫情借调到桐城市农业农村局下属的桐城市畜禽屠宰
监管办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作)。取消双休日24小时值班待命奋斗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第一线属抢险救害、维护国家利益的范畴。2.2019年1月6日陶某向叶远德电话转交一起举报案件后叶远德在办公室用手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查办,上述通话记录一审法院未调取。3.叶远德于2019年1月6日10时37分用手机与单位员工陈贤庚联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后叶远德从工作单位在赶往回家吃饭的路上感觉身体不适在家中休息后拨打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40分左右死亡。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叶远德是在防控非洲猪瘟第一线长期熬夜得不到休息并且在处理陶某交办的举报案件过程中由于劳累过度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和一审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诉人的主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叶远德为工伤。 
李书萍、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桐城市畜牧兽医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8行终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书萍。
     委托代理人汪谋奇,桐城市龙眠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桐城市龙眠东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81568972814H。
     法定代表人詹向前,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赵决智,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林庆,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武,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桐城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昌平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567278-7。
     法定代表人董尚青,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书萍因诉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桐城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书萍及委托代理人汪谋奇,被上诉人桐城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赵决智、委托代理人徐林庆、黄志武,一审第三人桐城市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桐城畜牧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书萍一审起诉称:桐城人社局作出的桐认定(2019)4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采信有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并由该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叶远德为桐城畜牧局工作人员,借调到桐城市农业农村局下辖的桐城市畜禽屠宰监管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18年9月13日,桐城市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下发文件,要求市防指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取消双休日,专业技术部门人员一律不准休假、请假,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全面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待命,对发现疫情不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严肃问责。
2019年1月6日上午10时29分,桐城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陶某电话通知叶远德,将桐城市吕亭镇一名众举报事项交办处理。当日14时03分,安庆市120指挥台接到求救电话,立即指派车辆和医护人员赶到桐城市××大道××银行附近,在叶远德租住的房屋内发现叶远德倒在地上伴意识丧失20分钟,经检查心肺骤停,宣布叶远德当场死亡。2019年8月5日,李书萍向桐城人社局申请认定叶远德为工伤,桐城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桐城人社局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不符,告知李书萍以桐城畜牧局为用人单位重新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8月23日,李书萍向桐城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10月14日,桐城人社局作出桐认定(2019)4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书萍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