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什么样的信息,可能被界定为寻衅滋事⾏为?
白智英婚礼近⽇,湖南某地因举报、公开物业涉嫌向交警⾏贿2万元⽽被公安机关⾏政拘留10⽇的当事⼈孙某应“开屏当事⼈”栏⽬的邀请,爆料了事件的整个过程,引发⽹友的⼴泛讨论。有⼈⽀持孙某实名举报,“拿出证据,对错⾃有政府的公正论断”;也有⼈认为以“寻衅滋事”为由进⾏拘留⾮常“经典”,颇有”欲加之罪何患⽆辞“的味道。抛开本案所谓的“⿊物业”“霸物业”问题,我们且来讨论⼀下,发什么样的信息可能被界定为寻衅滋事⾏为被⾏政拘留呢?2020高考具体时间
根据⽹络上曝光的岳公(麓)决字【2019】第1135号⾏政处罚决定书,孙某被⾏政拘留⼗⽇的法律根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为”。⾸先我们要明确,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违法⾏为的⾏为⼈进⾏约束或者施加惩罚是其职责所在。同时,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也确属派出所的管辖范围。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为呢?
第⼀,寻衅滋事⾏为的主体为符合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的⾃然⼈;第⼆,虽然该⾏为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或不特定的财物,但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第三,⾏为主体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多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在具体⾏为表现上,⼀般有在公共场所⽆事⽣⾮,起哄打闹,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等破坏公共秩序的⾏为,但情节尚不⾜以寻衅滋事罪进⾏刑事处罚。柳真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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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步阅读该⾏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详细说明了对孙某作出⾏政拘留的原因。孙某于家中⽤⼿机在多个发布“交警中队收受贿赂”等相关内容的不实信息并配以不相关的⼩视频,造成内不明真相的众⼤量点击、评论。⽹络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条明确要求,互联⽹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者不得利⽤互联⽹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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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因⽹络不当⾔论⽽被⾏政拘留的事件屡见报端,不断引发⼴⼤⽹友的注意并规范⼤家的⽹络⾔⾏。高中政治知识点总结
除了谣⾔、政治敏感话题、所谓的内部资料、军事资料、涉及国家机密⽂件、涉黄毒爆等⾔论以外,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警辱警的⼩视频也是要重点注意的⼀类⽹络⾔论。作为⼀个完全民事⾏为能⼒⼈,孙某⾃主⾃愿地在多个发布类似内容的⾏为,明显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鉴于孙某发布的内容涉及交警中队是否收受贿赂这⼀较为严重的事实,如果信息不实必将对公共秩序造成伤害,派出所及时介⼊进⾏处理,可以在⼀定程度上起到降低危害的作⽤。
最后我们也要指出,作为业主,孙某积极维护⾃⼰合法权益的⾏为是值得提倡的。但在搜集、掌握了⼀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处理才是正确的维权姿势。通过散播信息,并不能推进事件的进程,还会给不明真相的⽹友带来诸多疑惑和费解,实在不是⼀种值得推荐的做法。具体到交警中队是否收受贿赂、物业是否存在压制业主⼤会成⽴等⾏为,我们期待进⼀步的调查,拨开乌云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