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6.03.17
【字 号】粤文市〔2016〕63号
付梦妮微博【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变身百合小说【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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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3月17日以粤文市〔2016〕63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旨在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内涵浓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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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认定次年开始考核,一般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裸钻鉴别
  (五)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孵化服务功能。
  (七)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园区认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兼顾区域平衡。
  第八条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其他园区,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
  (二)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
  (三)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股权构成(包括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园区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电、供水、通讯、信息化系统、停车、公共休息和会议设施等情况。
  (五)园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
  (六)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程序:
  (一)申报园区,由其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式2份,向省文化厅提交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
  (三)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形成评审意见。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经省文化厅审议通过后,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厅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按本办法组织开展相关认定评审和考核巡检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等。
  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广东省文化厅备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时,应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工商部门核准其名称、地址变更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园区称号的书面申请,经所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广东省文化厅核准。
  第十三条 园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