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政府法
(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条之b)
公开的会议
a就本条而言——
    (1)术语“机构 指任何机构,如同本编第552条第e款所下的定义,是指由2名或2名以上的个人成员组成的集合体所领导的机构,并且这些成员的过关数是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由总统任命的,此项机构包括被授权代表该机构行动的分支机构;
(2) 术语“会议”是指代表该机构采取行动必须有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个人成员出席进行的审议,并且此项审议决定或者结果造成关于政府机构事务的联合行动或处理,但是它不包括下述第d款或者第e款所规定或允许的审议;
(3) 术语“成员”是指属于领导该机构的集合体的个人。
b除非遵照本条的规定,各成员不得联合进行或处理机构事务。除遇有下述第c款所规定
的情况外,一个机构的每次会议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公开,听任公众观察。
c除该机构发觉公众利益另有需要的情况之外,如果某一机构正当地断定如其将它的会议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情况公开或者将此项情报透露,势将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则本条第b款第二句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机构会议的各该部分,并且第d款和第e款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条原来规定的应向公众透露的属于此种会议的任何情报:
(1)透露的事项属于:(A)根据一项总统的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明确地批准为了国防或者外交政策的利益应守秘密,并且
(乙)在事实上正确地按照此项总统的行政命令作为保密情报的;
(2)完全属于机构的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    .
(3)透露的事项由法律(除本编第552条之外)明确规定免予透露,但此项法律:
(A)必须规定该事项对公众不公开,没有自由斟酌决定之权,或者
(B)规定不公开的特定标准或者指出某些特定种类事项不公开;
(4)透露事项属于贸易秘密和从某人取得并且具有特许性或者机密性的商业情报或财经情报;     
(5)牵涉到指控某一人犯罪,或者正式地谴责某一人;
(6)透露属于个人性质的情报,因此项透露会构成显然不正当的对个人秘密的侵犯;
水养富贵竹图片 (7)透露为了执法起见而编制的调查档案,或者如果写出可能载入上述档案的情报,但是禁止透露的范围只限于如果公开此项档案或情报可能:
(A)干扰执法程序,
(B)剥夺一个人获得公正审理或者公平裁决的权利,
(C)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秘密,
(D)透露保密来源的本身,以及透露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刑事执法机关所编制的记录中,或者在从事合法的国家安全情报调查工作的机构所编制的档案中,由机密来源供给的机密情报,(E)透露关于调查的技术和程序,或者
(F)危害执法人员的生命或身体安全;
清明节小学三年级作文300字 (8)透露某个负责管理或监督财政机关的机构所准备的,或者代此机构,或者为了供此机构使用而准备的属于或有关检查、活动或情况报告的情报;
(9)透露尚未到成熟程度的不可透露的情报,可能发生下述情况——
    (A)就管理通货、有价证券、商品的机构或者财政机构说来,可能导致:
方媛个人资料(i)重大的关于通货、有价证券、商品的金融投机;或者
(ii)严重地危及某一财政机构的稳定性;或者
(B)就某一机构说来,可能严重地阻挠执行已拟定的机构行动。但是,上述(B)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如果该机构已经将它所拟定的行动内容或性质向公众透露,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该机构在根据此项拟议采取最后行动之前应当主动地予以透露;
(10)特别关系到该机构发出传票,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或民事程序,参加在外国法院或国际法庭的诉讼仲裁,或者由该机构提起,进行或者处理依照本编第554条所规定的程序,由
正式机构裁决的特定案件,或者牵涉到在有机会听讯之后就记录作出决定。
记录在案的表决
d(1)根据上述第c款采取行动,必须由该机构的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如第a款(1)项所规定的)才能采取此项行动。关于每次机构会议,如果建议按照本条第c款的规定每一次会议的某一部分或若干部分对公众不公开,或者建议按照第c款的规定对某项情报不公开时,应当由该机构的成员逐项分别进行表决。对于一连串会议中某一部分或若干部分的情况或者对于这一连串会议有关的某些情况,建议对公众不公开时,如果在这一连串会议中每次会议都是审议同一的特定事项,并且是安排在此一连串会议的头一次会议之后30日内举行的,则可以举行单一表决。参加此项投票的每一机构成员的栗应予以记录在案,并且不允许委托代表投票。
(2)如果任何人由于自己的利益可能直接受到某部分会议的影响,根据本条第c款(5)项、(6)项或(7)项所规定的任一理由,请求该机构对这部分情况对公众不公开时,该机构应当根据其成员任何一人的请求,以记录投票的方法对于是否将此一会议不公开的问题进行表决。
  (3)在依照前述(1)项或(2)项规定举行表决后1天之内,该机构应当将此项表决情况作成一份可供公众使用的书面抄件,反映该机构的每一成员对该问题所投的票。如果会议的部分情况必须对公众不公开时,该机构应当在依照本款(1)项或(2)项的规定举行表决后1天之内,作成公众可以使用的详尽的说明书,说明该会议某部分采取不公开的行动,并附具被要求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名单及其关系。  ·
(4)如果依照本条第c款(4)项、(8)项、(9)项(A)或者(10)项的规定,其机构的多数会议可以正当地对公众不公开时,该机构可以依照条例予以规定,在此项会议开始时,或部分会议开始时,该机构成员可以过半数票表决,记录在案,通过将此项会议或某些部分不公开,并且应当作成一份可供公众使用的关于此项表决的副本,反映会议的每一成员对此项问题投票的情况。本款(1)项、(2)项和(3)项以及第e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应适用此项条例的会议的任何部分,但是除根据第c款规定属于特许免予透露的情报的范围之外,该机构应当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向公众公告关于该会议和每一部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题。
会议公告
    e(1)对于每次会议说来,该机构至迟应当在会议前一星期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范冰冰怀孕最近消息主题,不论该会议是对公众公开的或不公开的,并且应当公告该机构指定答复关于控询会议情报的官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除非该机构成员的过半数以记录投票方式决定,由于机构的业务关系必须在较早的日期召开会议,在此种情况下,不论该会议是对公众公开或不公开的,都应当将该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题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予以公告,否则应当依前段规定公告。
        (2)只要该机构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公告更改会议的时间或者地点,可以在本款(1)项规定的公开通告之后更改会议的时间或地点。只要:
(A)该机构的全体成员过半数以记录投票的方式决定由于该机构业务需要更改会议主题或者将会议全部或一部分改为对外公开或者不公开,并且认定过去不可能更早地公告此项变更,并且
(B)该机构现在可能尽早地公告此项变更和每一成员对此项变更所投的票,此时,可以在本款所规定的公告之后,作出上述变更。
(3)在本款所规定的每项公告之后,关于会议——无论是公开或不公开的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主题的通知,上述各项的变更、以及该机构正式指定答复问讯的人名及电话号码,都应当报送《联邦政府公报》公布。    ·
不公开的会议
f(1)关于依照第c款(1)项至(10)项的规定对公众不公开的会议,该机构的总法律顾问或者首席法律官员应当公开以书面证明,根据本人意见,该会议可以对公众不公开,并且应当载明每一有关豁免的规定。该机构应当保存此项书面证明一份,连同主持会议的官员的说明书,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出席的人员。该机构应当保有一份能够全部记录关于对公众不公开的每次会议或部分会议的议事进程的完整的正式文本或者电子录音带,除非属于依照第c款(8)项、(9)项(A)目或者(10)项规定的对公众不公开的会议或部分会议,该机构应当保有此项正式文本,录音带或者一部会议记录。此项会议记录应当充分地、清楚地载明所讨论的全部事项,并且应当就会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及其理由作成完全的、精确的摘要,包括载明对每一项目发表的每一观点和任何点名投票的记录(反映每一成员对该问题所投的票)。与任何行动有关的、予以审议的一切文件,都应当在此项会议记录上注明无误。
若白死了不公开的会议的抄件
(2)该机构应当在公众容易进入的地方,使公众能够迅速地得到关于讨论议程任何一项问题或者会议上听取证人的任何一项证言的会议记录(如上述(1)项所规定的),正式文本,或者电子录音带,除非该机构认定此项讨论或证言的某项内容含有根据第3款的规定可以保留的情报不在此例。此项正式文本或者会议记录的抄件,或者透露每个发言人本人的记录的誊写本,应当按照复制或誊抄的实际成本收费,提供给任何人。关于全部或一部分对公众不公开的每次会议,该机构应当保有一份完整的逐字记录的正式文本,一份完整的会议记录,或者完整的电子录音带,为期在此项会议之后至少两年,或者直至与举行此项会议或部分会议有关的任何机构行动结束后1年,无论其后发生何神情况。
条例
叶青歌仔戏孟丽君(g应遵守本条规定各项要件的每一机构,应当在本条制定之后180日内,经过咨询美国行政会议主席办公厅的意见,并且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通告后至少30日让任何人有机会提出书面评论之后,公布关于贯彻执行本条第b款至第f款所规定的要件的条例。如果此机构没有在本法特别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此项条例,任何人可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在法律规定的任何时效限制下,任何人可以向哥伦比亚特区美国
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要求取消依照本款规定发布但是不符合第b款至f款所规定的要件的条例,并且要求公布符合此项条款的条例。
司法审查
g(1)美国地方法院在审判上有权采取宣示性的判决、强制性的补救方法或者其他适当的补救方法,强制执行本条第b款至第f款的要件。任何人对于会议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可以在会议前或者在会议后60日内提起此项诉讼,除非该机构起先没有按照本条的要件办理此项会议公告,则任何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在此项会议公告发表后60日内提起此项诉讼。此项诉讼可以在管辖该机构会议所在地或者管辖该机构总部所在地的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被告人应当在申诉书送达后60日内提出答复。支持被告人行动的责任属于被告人,在裁决此项案件时,法院可以不公开地审查对公众不公开的会议的正式文本、电子录音带或者会议记录,并且可以采用它认为必需的补充证据。法院应适当尊重有秩序的管理工作和公众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给予公平有效的补救,包括发出命令,禁止将来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命令该机构让公众能够取得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该机构无权不公开的会议某部分的正式文本、录音带或会议记录。
向国会报告
j应遵守本款各项要件的每一机构,应当每年向国会报告关于本机构遵守此项要件的情况,包括用图表表明对公众公开的机构会议总数和对公众不公开的会议总数、此项会议不公开的理由,并且说明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该机构提出的任何诉讼,包括在此项诉讼中评定由该机构负担的任何费用(无论是否由该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