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38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黄晓明婚礼伴郎团
【审理法官】宋丽娜邹明宇王勇
【审理法官】宋丽娜邹明宇王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孔玲;李卅立;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雪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孔玲李卅立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雪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孔玲李卅立李雪娜
杨承熹微博【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邹小方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刘兴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邓井辉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小方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刘兴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邓井辉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小方刘兴邓井辉
【代理律所】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孔玲;李卅立;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雪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李雪娜组织包括死者在内的同学共同出游,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雪娜签订的是只提供交通方式的单项服务合同,即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只负责交通方式部分,其他系出行者自由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李雪娜组织包括死者在内的同学共同出游,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雪娜签订的是只提供交通方式的单项服务合同,即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只负责交通方式部分,其他系出行者自由行。根据目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派导游人员陪同出行者出游,对游客自由行的全程提供安保服务,且出行者系在海边身亡,并不是在出行的路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死亡。综上,原审对于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侵权主体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尚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再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4 07:09:2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孔玲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38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某某某某。
负责人:李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方,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井辉,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卅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井辉,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神界2龙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某某B(1-9/某某)808室)。
法定代表人:程云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某某先锋大厦副楼>负责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玲、李卅
立、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雪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雪娜组织包括死者在内的同学共同出游,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雪娜签订的是只提供交通方式的单项服务合同,即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只负责交通方式部分,其他系出行者自由行。根据目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派导游人员陪同出行者出游,对游客自由行的全程提供安保服务,且出行者系在海边身亡,并不是在出行的路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死亡。综上,原审对于辽宁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侵权主体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尚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再行判决。
如何给视频加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宋丽娜
审判员 邹明宇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河智苑绯闻
书记员 陈 娇佟大为关悦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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