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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徐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1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41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梅晓凌柯小梅甄锦源 
【审理法官】梅晓凌柯小梅甄锦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徐芹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徐芹 
【当事人-个人】徐芹 
【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曾其峰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刘晓妍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其峰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刘晓妍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其峰刘晓妍 
【代理律所】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中国界首打一地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 
【被告】徐芹 
【本院观点】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如何在excel中输入身份证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新会邮储银行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新会邮储银行主张对贷款期满的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否予以支持。    新会邮储银行作为具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经营贷款业务。《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该处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计算复利,故新会邮储银行上诉主张对徐芹贷款期满即2020年9月18日之后产生的逾期罚息计收复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新会邮储银行关于对贷款期满后的逾期罚息计收复利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会邮储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携号转网怎么操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负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多预交的32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5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新会邮储银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判令徐芹向新会
邮储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20年9月29日,利息为2500.66元、罚息为564.18元。2020年9月29日后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对徐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13%为标准计收复利);3.判令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徐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新会邮储银行关于“对徐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计收复利”的请求符合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第12.1款、第12.2.1项“对于徐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新会邮储银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确定”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的约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以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也可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且可以计算至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新会邮储银行对徐芹计收复利,既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于贷款期满即2020年9月18日之后的复利不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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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新会邮储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徐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7民终41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负责人:郑金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其峰,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妍,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芹。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以下简称新会邮储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徐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新会邮储银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判令徐芹向新会邮储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20年9月29日,利息为2500.66元、罚息为564.18元。2020年9月29日后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对徐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13%为标准计收复利);3.判令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徐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新会邮储银行关于“对徐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计收复利”的请求符合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第12.1款、第12.2.1项“对于徐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新会邮储银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
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确定”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的约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以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也可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且可以计算至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新会邮储银行对徐芹计收复利,既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于贷款期满即2020年9月18日之后的复利不予以支持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