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缺少资金是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向银行贷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目前,受多重因素限制,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推进困难较多。如何使缺少有效抵质押物、担保的农村青年获得贷款,如何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如何整合各方面参与主体形成工作合力,是当前推进农村青年小额贷款工作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研究,分析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制约因素,梳理了各地在推进小额农贷中采用的担保方式,结合共青团特点和工作实践,提出了下一步团组织参与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大力扶持和鼓励农村青年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是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带增收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农民工就业困难加剧,部分农民工返乡回流,创业就业已经成为农村青年最紧迫、最现实、最直接的需求。调查显示,资金是制约农村青年创业成功的第一位因素。解决这一问题,
提供信贷支持是重要途径。为研究和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我们先后在吉林省梨树县、山东省日照市、浙江省湖州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监会专此进行调研,结合其它地方情况的了解和文献研究,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困难原因、农村青年小额贷款的担保模式以及共青团参与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难,难在担保
长期以来,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奇怪现象:一方面,农村青年要发家致富,贷款需求强烈,但很难贷到款;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资金贷不出去。由此产生“两难”:
(一)农村青年“贷款难”。据有关调查,农民贷款满足率为30-50%左右,在贷款量上的满足率仅为20-30%,而企业的这一比例为81.6%。主要原因:一是无物抵押。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而农民最具有价值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均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另外,牲畜等活体动物也不能作为质押物。二是无人担保。在“无物抵押”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贷款只能请人担保,农民靠个人力量在农村寻且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人比较少,即使到了担保人,常
要农民缴纳好处费,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二)金融机构“放贷难”。这是因为:一是放贷成本高。农民贷款多数是小额贷款,面广量大,分散性强。每一笔贷款,金融机构都必须进行前期信用调查、市场调查、用款监督、催促还款,信贷成本较高。二是抵押物不便。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诸如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抵押品。而且即使接受了,最后也难处理。三是农业风险大。农业是弱质产业,既有自然风险,也有市场风险。因此,农村金融机构放贷面临农业生产经营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贷款户信用风险。由于个别农民恶意逃债,加之金融机构对信贷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他们对农户惜贷、惧贷心理很强。
归结起来,“两难”的根本是担保难。解决了担保问题,就架起了农村青年贷款需求和金融机构放贷的桥梁,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此,创新担保模式、完善信用体系,使没有抵押担保物的农村青年获得贷款,应当成为共青团帮助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贷款的关键所在。
二、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几种模式
调研表明,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一般以小额为主:初次创业贷款一般为3万元以下,不超过5万;二次创业贷款一般在50万元以下,不超过1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不超过3年。在农村,提供小额贷款的主体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主,信用社网点遍布乡镇,有较多针对农村青年小额贷款的专门产品。受经营方针限制,农业银行对农户个人小额贷款极少,乡村网点较少,近年来刚开始实施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两款产品。在国家政策直接推动下,邮政储蓄银行开始探索农户小额贷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在浙江、吉林等一些地方开始起步。另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也开展了涉农支农贷款业务。
在没有抵押、质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信用贷款,如湖北、浙江一些地方等采取免担保的方式,这种做法贷款覆盖面较小,贷款额度较低。二是担保贷款,这是目前各地推行的主要做法,担保模式大致有六种:
(一)自然人担保模式。一般由具备还款能力和抵押资格的多位自然人进行担保,自然人一般为亲戚朋友。如果贷款人还不了款,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这两位自然人还款。所以在担保责任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作担保人。因此,农村青年通过这种途径获得
贷款并不容易。近年来,一些地方金融机构更愿意由公务员提供担保。如梨树县某乡镇团委书记联合其他同事用工资卡6liyifeng年共为10多名创业农村青年提供担保,最高单笔贷款20万元。
孔孝真整容 (二)互保、联保模式。由钱币的拼音3户以上具有贷款需求的农民“捆绑”在一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选一名组长,农民自己互为担保,互相监督,共担风险从而放大贷款金额。这种模式既可以节省贷款后的管理成本,也可以节约贷前审核的信息成本。农民在申请这种贷款时会主动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村民为合作伙伴。贷款农户之间互相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即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也可以防止投资失败后对其他农户形成过重的负担。这是目前农民小额贷款担保的最主要形式。山东一些地方还采取了25户农民组成的大联保模式。但实际上,联保农民相互之间信任选择是比较难的,如果联保农民从事同一产业,一旦遭遇风险,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在实际业务中,一些金融机构对这种方式持审慎态度。
(三)“公司+农户”担保模式(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订单农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负责收购他们的产品,农户在收到货款后还贷,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和信用优势,把企业和农户紧紧帮在一起,在
很多地方得以有效推行。如农行湖南分行采用这种模式首创农业订单链式贷款,就是根据农副产品生产、供应、销售、加工等环节已形成农业产业化链条,且各环节之间签订农业订单的特征而开发的。在一些地方,还采取了统贷分还的方式为订单农户提供资金。
(四)“合作社+社员”担保模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具有担保资格的前提下,同农村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者提供一定的保证金,以此对社员贷款提供担保的一种借款形式。这种模式,由于合作社较好地控制了该产业的生产链条,并对社员贷款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指导和监督,很好地化解了合作社和银行的风险,赢得了入社农民的欢迎。如2007年以来,福建省三明农行共帮助组建和规范化改造12家较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向4家授信420万元,通过“农行+合作社+社员”模式发放贷款205万元,惠及农户1033户。在具体操作中,也有一些合作社为了规避风险,对非社员采取了一些反担保的措施。但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金融机构对于没有经济实体、担保资格或者已有银行借款的合作社并不愿意通过启发放间接的农户小额贷款。
冯提莫门事件 (五)担保公司担保模式。担保公司将一定保证金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放大倍数的贷款额度,通过收取农民贷款担保费获得收益。但是由于农户贷款的小额性、分散
性导致的放贷成本以及农业项目收益不高的原因,很多担保公司更倾向于为工商企业提供担保,很多因为采取了反担保而阻止了没有担保能力农民的借贷。如山东省日照市团组织与农村信用社联合在开展青年创业信贷计划中,没有一笔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不愿意为农户小额贷款担保、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资质有限制、一些担保公司存入金融机构的保证金常不能足额到位。在调研中发现,与单纯盈利的担保公司不同,福建沙县农民自己成立了担保公司,公司对股东和会员按入股资金的3至5倍提供贷款,某农民通过村担保公司担保,一次性获得农行贷款20多万元。
(六)担保协会担保模式。河南省武陟县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一般由经济基础较好、信用程度高、责任心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社会上无不良行为、无不良贷款记录的6人自愿结合组成,每人向信用社交5000元担保保证金,可担保金额是保证金的6倍,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一般在5万元以下。这种模式好处在于,一是手续简便。本村村民贷款只须经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可以优先且不进行公证。二是优惠较多。由协会担保的贷款在现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0%至20%。协会为村民服务免费,信用社按贷款利息收息额的1%奖励担保协会。三是风险较低。协会实行“谁介绍、谁负责、全程监督”,担保的是同村人,熟悉、掌握和监督其生产经营过程,帮助合作社化解
了信贷风险、降低了信贷成本。目前,全县已发展担保协会202个,累计为众办理贷款3.98亿元,助农增收2645万元,贷款回收率达100%。但这种纯公益的方式只适用于“熟人社会”,风险可控,但实际上很难推广。
农户小额贷款本质上是政策性的贷款。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民小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上进行了很多探索。如,2004年,江苏省镇江市由市和辖市区两级财政注资设立了农民创业担保基金、担保中心,专门为信用好,但无抵押品的农民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农民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农村信用社负责进行贷前调查,财政所出具证明,担保中心确定担保对象,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担保中心逐笔出具担保手续,农村信用社据此发放贷款,并予以一定利率优惠。又如,2007年,苏州市设立的市级农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初始规模为三千万元,逐步达到亿元规模。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贷款贴息:一方面允许担保机构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同时允许银行根据小额贷款成本较高的实际,适当上浮贷款利率,从而使担保公司(包括政府成立的、民间的)和银行都能够取得一定的合法收入;另一方面则由政府对发放小额贷款的农户给予补贴(包括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其本质是政府贴息,促进农户贷款以及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担保。违停怎么处罚
除此之外,在创新抵押方式方面各地也有一些突破。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创新出以土地流转经营权为质押的贷款模式。山东等一些地方还试推行了林权证抵押、农机具抵押标准厂房、股权等新型抵押物和担保方式。但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用于抵押不明确、农户缺乏互信,联保推进乏力、林木资产抵押有障碍、风险补偿机制缺失,这些问题仍制约着担保问题的彻底解决。据了解,银监会将针对农村抵押物不足和抵押范围狭窄的问题,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
三、对共青团参与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调查,金融机构对农民小额贷款面广量大、相对管理成本高,所以普遍利率较高。而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小额贷款的投放,央行规定可在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一般商业银行可上浮30徐正溪个人资料简介%~60%,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上浮230%。即使农民敢于面对这样高的贷款利率,但再加上担保抵押这一硬性规定也不得不使他们中的大多数望而却步。近年来,商业性担保公司发展很快。但是,商业性贷款的担保费率是放开的,大多为贷款本金的5-10%。即使政策性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准担保
费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的视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浮动30-50%。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农民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面广量大但数额小,管理成本和担保风险都非常高,因此必须提高担保费率,而农民大多从事的是微利项目,根本无力承受如此高的担保费用。
这些就决定了,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成熟的商业主体遵从的是市场规则,其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农民小额贷款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来运作,肯定行不通。另一方面,政府行为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是以增进社会公众福利为己任,假如完全靠行政推动,政府规定银行在发放小额贷款时不得上浮利率,担保机构不得收取担保费。这样做也有违市场经济原则,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也难以持久。虽然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规定了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有关政策,提出了创新担保抵押质押方式的要求,明确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的利他性和市场的利己性的内在矛盾,这样的政策其效果可能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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