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25
【字 号】佳政发[2008]18号
【施行日期】2008.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隐秘而伟大演员表∙【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佳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发〔2007〕24号、黑政发〔2008〕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8年-2012年,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建成区占地面积约602万平方米、拆迁面积约246.82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前三年完成市中心区域329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后两年完成27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众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原则
孕妇专用护肤品  (一)坚持政府主体、统一领导、属地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以政策吸引投资、以政策引导回迁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以“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为目标,全面提升建设标准。新建回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上充分考虑众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一般以40-70平方米左右为宜。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要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等,以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对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中介服务费用一律按50%收取。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回迁房住宅部分建设用地,可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
  (四)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房屋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具体办法按《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附后)执行。
  六、具体要求
卫生间漏水怎么办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和规划方案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其它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应认真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报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以及国家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棚户区改造实行净地开发的项目,异地安置被拆迁户应补区位差价。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不准开发建设非节能住宅。
  (六)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开发单位销售住宅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按期入住及达到初装标准。
  七、项目报批
  开发企业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初审后,上报市棚户区改造推进指挥部审批。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开发申请;
  (二)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应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划计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定界资料;
  (五)城市测绘部门出具的现状图;
  (六)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八、法律责任白智英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市有关政策和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拆迁人或拆迁承办单位未按拆迁政策标准给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未按法律程序擅自采取粗暴手段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开发企业依照程序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满一年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连续满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开发建设或开工之日起满两年实际投资未达到工程总造价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组织领导
  成立市棚户区改造推进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核、报批和日常工作。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的通知》(佳政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露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资质和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