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3503号  韩寒 金丽华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金黄智勇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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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周金黄智勇张晶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白留营;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 
【当事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白留营 
【当事人-个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白留营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 
【当事人-公司】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贾轩作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贾轩作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韬贾轩作  蹭网器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从军行古诗的意思翻译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覃越;徐杰;李献兵;胡吉成;王沙沙 
被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本院观点】覃越、王沙沙等174人与元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元发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约定2016年12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前,将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国花是什么【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情势变更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笔尖流出的故事300字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覃越、王沙沙等174人与元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元发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约定2016年12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前,将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元发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才陆续向被上诉人交房,一审认定元发公司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供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资料的报送时间顺延至2017年2月7日,并无不当。元发公司申请首次登记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逾期共计280天。因《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的实施,对登记的类型、登记的机关均发生变化,一审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受政策因素影响120天予以扣除。元发公司上诉称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逾期报送初始登记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元发公司称其已向被上诉人支付37天首登违约经济补偿,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34元,由上诉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59: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等231人先后同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中原区××北××、××东名称为××龙××广场××号院楼盘项目的房屋。双方约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交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供水、供配电设施达到申请使用条件(供水方式为市政管网直接供给,供电运行方式为市政电力直接供给)。并约定2016年12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前,将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对供水、供配电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提供替代条件,使用费用按地域行业标准由买受人承担直至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配套标准,出卖人在6个月内完善,逾期仍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则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逾期交房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0.5的违约金;逾期报送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0.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等人分别支付相应购房款。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开始陆续向原告交房,交房时通水通电,提供的供水、供电设施均为替代条件。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
逾期37天交房的经济补偿若干。之后,被告委托郑州市郑房测绘队对升龙天汇广场3号院进行了面积实测。2017年4月10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测绘管理科对郑州市郑房测绘队出具的房屋面积报告书进行了审核。被告于2017年6月21日代交维修基金,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于6月22日审核通过。2017年7月20日,被告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报送资料申请楼盘实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0日发放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楼盘表)。2017年10月20日,郑州华程测绘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测绘,10月27日出具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2017年11月14日,被告向郑州市不动产中心申请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