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1995.02.11
【字 号】浙房改[1995]6号
【施行日期】1995.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房改〔1995〕6号)
各市、地、县房改领导小组:
  现将《<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具体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未到退休年龄的退养人员,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应视同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抗税罪
  (二)个人承包的企业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个人承包的企业应同样实行公积金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中个人承包船舶、车辆的,也同样应实行公积金制度。
  (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怎样计算?
  本年度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年6月份职工工资计算。具体计算口径按浙江省住房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计算职工工资基数的办法》(浙房改〔1994〕13号文)办理。
  (四)怎样计算一个城市的平均租金?
  住房平均租金以一个城市、县镇为单位确定。平均月租金为该城市(镇)上年双职工平均月工资总数×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平均每户使用面积(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全省统一按56平方米计算,按0.75折算使用面积)。比如某城市职均月工资350元,房租提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那么该城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为350×2×5%÷(56×0.75)=0.83元。
  (五)已经购买过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过住房保证金的住户,这次调租后是否还要购买债券或交纳保证金?
  《实施方案》规定的是指新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已认购过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过住房租赁保证金的不再认购和交纳。
  (六)“新分配住房超面积部分仍应实行超标加租”,面积怎么确定?加租怎么加?
  面积仍按浙房改〔1992〕5号文规定执行。即每户使用面积为:一般职工45平方米、科级50平方米、县处级60平方米、厅局级7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实行超标加租。每平方米面积的超标加租额由市县政府确定。
  (七)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离休前就去世了,其配偶在房改提租以后是否属于减免补对象?
  未再婚的,仍属于减免补对象。狼和小羊
  (八)对离退休干部、职工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如何补助?
  每个有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家庭,只能有一人享受补助。具体办法是:承租人夫妻双方都是离退休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夫妻双方一方是离退休的,由离退休一方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承租人已故,应更换承租人后,由更换后的承租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已故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由配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
  (九)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提租补贴后净增支如何计算?
  一般可参照下列方式计算:深化房改时采取提高租金不发住房补贴的,房改第一次提租后的补贴和减免补关系和数额可保留不变;深化房改提租后增支部分按浙政〔1994〕15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假如采取重新确定提租补贴的则减免补应重新计算。可以新租金减去房改前租金和家庭成员住房补贴后为净增支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其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新租金额-房改前原租金额)×住房使用面积-家庭住房补贴=净增加租金。
  (十)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单位已将安置费拨给安置城市的民政或房管部门购建公房,该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哪个单位发给?
  住房产权属原单位的,住房补贴应由原单位发给;住房产权已移交民政部门或房管部门的,住房补贴由相应的产权部门发给,或在房租中减免。
  (十一)在执行房改售房政策的前提下,单位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一些限制性规定?
  所有单位必须执行城市统一的房改政策,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房必须按规定出售。对外单
现在开什么店好位住本单位住房的住户应与本单位住户一视同仁,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为稳定职工队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购房职工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等制订一些具体规定,报市(县)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我的男孩已悄悄长大文案  (十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是否可以购买现住公房?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只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又符合房改购买公房条件的,均可购买现住房。
  (十三)职工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如何控制?
  职工按新政策购买现已租用的现住房,每户限购一套,一户购房建筑面积按省批准的控制标准掌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省批准后执行。教师和离休干部住一处住房的,面积可再放宽8~10平方米。超过标准的面积执行市场价。已按原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职工购买新房面积如何控制?
  购买现住房控制标准不能作为建房和分房标准,也不能作为购买新房的标准。职工购买新房(指1995年7月1日及以后新建住房和腾空分配的住房),仍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放宽5平方米控制,超过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五)户口(非农业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内,生活基地在城镇的地质、勘探等部门职工,可否允许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发放工资会计分录  允许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十六)公房出售后,小区内的绿化费、垃圾清理费由谁负担?世界经典三级
  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乡、镇政府聘用的农村户口的干部,可否购买公房?
  不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