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3
【字 号】徐政规[2012]8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下发,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和《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
府第73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铜山区、贾汪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手续完备,但不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市)区住房保障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等有关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黄多多学校图书馆事件
低保户  市发改、监察、公安、财政、国土、人保、规划、建设、金融、税务、审计、价格、统计、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张国荣毛舜筠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资金、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求可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五月天资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要达到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居住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
  第十四条 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谢和弦蓝心湄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同意,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政府投资的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世界著名音响品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