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规则
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
一、大宗交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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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大宗交易价格: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权益类证券,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4、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5、交易所大宗交易采取人工报单方式: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需通过专门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尚未实现完全电子化交易。客户如需发起大宗交易委托,须向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向营运中心进行大宗交易申报,而后营运中心通过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交易所进行人工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已实现由分支机构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相关菜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直接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一、专场业务概述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本所提出申请,由本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
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完成结算的业务。
杨幂周笔畅  二、业务类型
  (一)大宗股份出售:大宗股份持有人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购买者转让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二)大宗股份购买:大宗股份购买者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大宗股份持有人收购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三、参与者及其作用
  (一)大宗股份出售业务
  1.发起方:欲转让大宗股份的持有人,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供可供出售的股份;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帮助发起方寻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
顺利完成;
  3.响应者: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提出意向申报,购入发起方出售的大宗股份;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组织出售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二)大宗证券购买业务
荒  1.发起方: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出购买需求;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为发起方寻潜在的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设计收购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购买得以完成;
  3.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和投标等方式组织大宗股份的收购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晚安心语正能量  四、资格管理
  (一)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
基金认购
  2.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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