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7.18
吉娜是哪国人【文 号】上证发〔2016〕30号
【施行日期】2016.07.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语文教师述职报告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6〕30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实施收市竞价交易等交易机制调整的相关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土味情话大全
  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东岳个人资料
  四、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七)项修改为:“竞价限价盘:指联交所《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一种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上述修改内容自2016年7月25日起实施。
樗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2016年第一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2014年9月26日实施 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王赫野  第一条 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
  (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 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