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 号】深证上〔202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证上〔2022〕2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培根随笔读书笔记
  2022年1月7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iphone5 ios7越狱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回购规则》、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该等股东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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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包含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等多种情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种用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邱佳卉照片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
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六条昂拼音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神道教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数量,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