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
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C.居留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特征:A.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C.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才能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B.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体现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而作出的分类。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享,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典型的是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是债权。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典型的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抗辩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典型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典型的是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典型的是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而作出的分类。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
权利是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原权利是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汪明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而作出的分类。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
2.私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1师奶唔易做)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即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他人财产予以扣压的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分类A.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B.以义务人义务的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乌龟饲养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可以有数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深层补水面膜排行榜.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以下特征:A.普遍性与平等性,B.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A.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则并非每个人都能够具备。B.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1李菲儿金希澈)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满2年的起算时间为:a.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
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c.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须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二亲等范围内的血亲。
C.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期为3个月。
程序: 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不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须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并由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寻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2):效力:A.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B.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开网店怎么货源C.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1)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a.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自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B.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中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其顺序依次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C.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作出死亡宣告前,须发生寻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程序: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
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效力:A.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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