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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民身份证号码证明
第二篇: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改证明
第三篇: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第四篇: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第五篇:身份证号码证明
正文
第一篇:公民身份证号码证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证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
代码,一般是不允许变动的。如果身份证上的登记项。包括身份证号码,确有错误,公安机关在查证后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知足者常乐作文所以,您要改身份证号码还是可以改的。您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来证明您的出生日期和户口本、身份证登记的不一致。
如果公安机关在查证属实后仍不给更改,您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要求其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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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我在学校的身份证号码是户口簿上面的号码(15位),而我现在的身份证号码是18位的新身份证号码。所以学校由于身份证号码不一样需要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另我的户口从家里(福建)转到学校(河南),我第一次办理身份证是在家里办理的新一代的18位身份证,然后到转户口到学校又办理了学校的身份证(也是18位),请问我开这个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是去家里派出所还是去学校派出所开?问过家里派出所说户口已经迁出不能办理,而学校派出所说在学校迁户口新办理的身份证和原身份证号码一样。我该去哪开这个证明?
到现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证明一个原来的号码(15位)和现在的号码(18位)是同一个,不需要更正,不一样是由于国家身份证政策造成的,就可以了。注意,不是变更埃
你的情况是比较复杂一点了,按照规定是必须由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这个身份号码变更证明的。但是你的情况比较特殊,既然是
迁出地派出所给你变更了身份号码,那么你最好还是去原来的户籍派出所开具这样一个证明吧。最好熟人,也应该可以办成的。
第二篇: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改证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改证明
本辖区公民_________(曾用名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中秋节教师节快乐祝福语系(重/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
年月日注:请为申请人_____________办理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相关理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欧阳娜娜王俊凯
第三篇: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no
本辖区公民(曾用名),住址: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
系(重 / 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年月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
年月日
注:请为申请人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发函单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
第四篇: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回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十一条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内容来源好 )证。
第十四条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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