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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税法中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的具体应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是善意取得的缘由,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教师暑期学习心得>全智贤怀孕
理论渊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让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民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转帐支票(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华晨宇整容89条指出:“描写老师的段落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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