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十大电动车品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局
【公布日期】2008.04.20
【字 号】京旅发[2008]32号
【施行日期】2008.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全国旅游景点
(京旅发[2008]32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等级旅游景区:
开斋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市旅游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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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释解)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释解]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是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等级旅游景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就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随着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范围越来越广,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因此,对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金希澈和韩庚  二、立法依据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是本《规范》立法的依据。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
  [释解]本条是关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等)的安全管理工作,都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释解]本条是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方针和对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体制的规范。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
在首位。要保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一)“安全第一”体现的是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本《规范》所包含的安全管理条件、要求等条款,都是围绕着安全优先的原则制定的。
  (二)“预防为主”就是强调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
  安全管理工作不是走过场,不是“亡羊补牢”,而是要防患于未然。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等级旅游景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安全条件、安全责任制、安全保障措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做好工作,将各类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综合治理就是要发动全员积极参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某个人、某个岗位、某个部门的事情,而是等级旅游景区全体员工的事情。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意识,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违章作业,对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应当拒绝执行。
  二、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一)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所辖区域的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等级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单独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专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释解]本条是确保安全管理基本义务的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范
图片合成制作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等级旅游景区根据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等级旅游景区经营特点,具体规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具体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
  二、安全管理机构是指等级旅游景区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等级旅游景区内部开展安全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安全管理机构是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助手,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所有从事安全管理人员的总称,既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包括等级旅游景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既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也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等级旅游景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