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全域旅游促进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8
【字 号】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郴州市全域旅游促进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志仁
黄子韬吴亦凡鹿晗
  2020年1月18日
 
郴州市全域旅游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规划、设施建设、服务保障、扶持、引导、市场规范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进行整体规划布局、综合统筹管理、一体化营销推广,促进旅游业全区域、全要素、全产业链发展,实现旅游业全域共建、共融、共享的发展模式。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将旅游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
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为目标,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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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负责人联系全域旅游工作制度、议事协调机制。
感恩教师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促进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文化产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旅游纠纷、规范全域旅游行业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协调全域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傅国生扮演者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
目目录,推动旅游重点项目建设,逐步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召开相关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文化产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参加。
 
贵州黎平县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和环境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制定旅游资源恢复治理方案。旅游开发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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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经营,造成国有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设施,推进跨区域合作与经营,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
 
第十三条 全域旅游交通网络建设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开展重要节点道路路网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逐步实现两条高等级公路通达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条高等级公路通达4A级旅游景区,
一条二级公路通达3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文旅特小镇、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旅游特村、绿道以及古驿道等重要节点;
  (二)完善旅游目的地客运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和多元化旅游出行接驳体系,逐步开通旅游专线或者旅游辅助公交,实现城市中心、交通枢纽到主要景区、绿道、古驿道等重要节点的便捷快速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对旅游交通引导标识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改造提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统筹建设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开发具有通达、游憩、体验、运动、健康、文化、教育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在国省干线和通景区公路沿线增设观景台、自驾车房车营地和公路服务区。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全域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市、县(市、区)、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优先发展互联网旅游咨询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实现涉旅场所实现免费无线网络、通信信号、视频监测全覆盖,主要旅游消费场所实现在线预订、网上支付,主要旅游区实现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
 
第十六条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宾馆饭店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标准,设置和配备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护设施、大件行李寄存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合理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街区等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活动场所,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厕所,按照规定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域旅游工作指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履行服务、引导和规范的职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旅游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