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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苏仙岭-万华岩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加强景区民居和民用设施建立管理,标准景区民居和民用设施建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 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施行方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郴州市苏仙岭- 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民居和民用设施建立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展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农用设施、构筑物和住宅维修、外观装修的建立行为。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设施、旅游效劳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立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其它建立应按照批准的规划施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宅。
第三条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民居和民用设施建立应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点规划;参与对风景
名胜区内民居和民用设施选址、建筑方案审核及综合验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 ]进展管理和结合执法。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居民点规划;负责民居和民用设施建立申报材料的搜集、审查和上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居民点建房规划,对辖区内民居和民用设施建立进展规划答应。
第六条民居和民用设施建立应符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不得阻碍景区整体风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平安,不得侵占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
cs高手>知否知否大结局第七条风景名胜区
tvb刘俐一、二级保护区内制止新建住宅;
三级保护区内新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室外地坪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超过10米,坡屋顶高度不超过3米。
风景名胜区内民用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0米。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详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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