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word2003 dopdf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产证上加名字费用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有龙资料【审结日期】2021.11.22
快乐大本营陈伟霆【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68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易静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易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忠;方月明;唐宝文;深圳市竹园莲塘洗衣厂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华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月耀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春夏秋冬服装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紫光投资有限公司;林华;朱红玲;唐嘉琪;唐宝德;唐炜豪
【当事人】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忠方月明唐宝文深圳市竹园莲塘洗衣厂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华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月耀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春夏秋冬服装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紫光投资有限公司林华朱红玲唐嘉琪唐宝德唐炜豪
【当事人-个人】陈少忠方月明唐宝文林华朱红玲唐嘉琪唐宝德唐炜豪
【当事人-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竹园莲塘洗衣厂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华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月耀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春夏秋冬服装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紫光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段斌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钟镇春广东淳道律师事务所;林树茂广东淳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斌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钟镇春广东淳道律师事务所林树茂广东淳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斌钟镇春林树茂
【代理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淳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少忠;方月明;唐宝文;深圳市竹园莲塘洗衣厂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华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月耀华投资
【本院观点】上诉人宝华白马公司提出要求撤销(2020)粤0303民初41483号民事裁定,要求受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认为,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41483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范围,宝华白马公司就此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并非
涉案借款合同的合同签署方,上诉人缺乏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签订时为空白合同,借款人并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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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宝华白马公司提出要求撤销(2020)粤0303民初41483号民事裁定,要求受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认为,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41483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范围,宝华白马公司就此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宝华白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即便全部认定为偿还本金,亦不足以抵扣涉案5000万元本金,上诉人宝华白马公司反诉请求实际为已偿还款项抵扣出借本息的问题,该主张与合同效力问题均属于答辩意见,本案中可一并处理。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实际出借人
为深圳市昊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创公司),昊创公司为职业放贷人,借款人签署的为空白合同,并要求对合同签订时间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并非涉案借款合同的合同签署方,上诉人缺乏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签订时为空白合同,借款人并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次,即便借款人签订空白合同属实,上诉人作为商事主体,签订空白保证合同对空白借款合同提供保证,应知签订空白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签署空白合同,应视为无限授权,原审认定对合同签署时间进行鉴定并无必要,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实际出借人是否是昊创公司的问题,李祺经办涉案借款业务并不能充分证明出借人为案外人昊创公司,上诉人要求调取案外人昊创公司及相关公司的资金往来、银行贷款合同、追加李祺参加诉讼,本院不予采纳。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主张的3笔借款均是昊创公司出借给上诉人属实,亦非昊创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不满足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对于款项来源,一审中,陈少忠父亲吴致雨出庭接受询问,认可代陈少忠转5000万的事实,并提交了5000万元来源的银行流水。上诉人主张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吴致雨已经提交款项来源流水,二审中上诉人要求调取吴致雨银行流水及吴致雨等征信报告,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2018年8月1日和8月8日支付的两笔合计390万
元是否是本案还款的问题,上诉人390万元转账时备注为利息,但上诉人提交的李祺2018年8月9日出具的收据显示,390万元系支付李祺的促成1.5亿元借款的居间费用,应视为双方之后协议该款为居间费。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对该390万元的性质有异议,该390万元亦不属于本案还款,上诉人要求抵扣本案借款,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保全担保费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借款合同约定陈少忠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属借款人应偿付的款项。涉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陈少忠主张本案实际发生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涉案借款的利息标准的问题,双方借款合同已经载明借款利息为月3%,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曾多次偿还款项,明确备注为利息,现上诉人主张利息不应按照月息3%计算,但未指出双方协商一致的利息是多少,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原审根据合同约定,认定约定利率为月息3%,处理无误。对于尚未偿还的利息,原审认定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4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经济特
区新华城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27:4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lixian上诉人新华城公司、宝华白马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提交的李祺的往来显示,李祺称:“借款本金1.5亿,2018年8月1日还款应付费用390万,已经收到了250万,还欠140万,其中130万请转户名:…”上诉人方回复:“收到。”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68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宝华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蔡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滢,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宝华楼6楼。
贵州省贵阳市邮编 法定代表人:方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滢,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镇春,广东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茂,广东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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