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7
【字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施行日期】2016.12.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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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17日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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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
  (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
  (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低糖水果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王小利 李琳 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八条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结合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并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市本级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层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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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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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土执法、林业执法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和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新模式、新产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体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信用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和依法公布。
 
第十四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职能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一节 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单元规划编制和城市更新计划制定。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类型、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边界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二)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水域岸线蓝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道路红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符合相对成片的要求,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相对完整;
  (四)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多种城市更新类型。
 
第十八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情形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三)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置换,与补公用地整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