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古天乐 郭采洁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9.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裴勇俊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活动,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本条例未规定的信访工作和信访活动的其他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话、手机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或者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大熊猫的作文三年级
 
第四条李慧珍什么时候变漂亮 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建立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众来访制度、走访信访人制度,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太阳之泪豆瓣
艾怡良整容  (八)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九)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信访秩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区、街道设立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督查、督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和本辖区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对本辖区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工作评价和考核;
  (八)制定并发布本辖区信访工作规定或者指导意见;
  (九)组织宣传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实现本市国家机关之间、本市国家机关与上级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工作信息互联互通。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利用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工作信息情况,便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后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
 
第十六条 市、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上一年度信访工作年报,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以及对本辖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评价、考核等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信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督查专员由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