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唐代科举集阅考
阮爱东
(重庆师范大学文学院,重庆401331)
摘要:“集阅”指唐代科举制度中乡贡报名和资格审查的过程。“集阅”的关键文件是州府试后出具的"文解”,它分两种,一是由乡贡本人持有的"个人文解”,一是由朝集使(进奏官)举送的"集体文解”。乡贡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朝集使(进奏官)带领下到户部报到(后改为礼部),开始“集阅”。经过疏名检籍、公布板样、交纳家状、结款通保等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程序,十一月发布“驳榜”。到这时,举子们才算完成了“集阅”,正式获得就试资格。
关键词:唐代科举;集阅;文解;朝集使;进奏官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29(2020)06-0075-08doi:10.19742/jki.50-1164/C.200609
有唐一代继续实践和完善隋文帝创立的分科举士的制度,是科举制度成熟、定型的关键时期。因此,关于唐代科举制度的研究一直都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但这个被多年深耕过的领域,仍然还有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的细节。
以进士科举子报名和考试资格审核这一制度细节为例,目前所知最早的是唐代实行的完整而又复杂的“集阅”制度。《说文解字》云:“阅,具数于门中也。”因此,从字面意思理解,所谓“集阅”,就是逐一清点考生,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准备。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作为唐代科举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考前程序,“集阅”一词没有被《辞源》《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和《中国科举辞典》等专业辞典收录,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等专著也没有专门拈出“集阅”一词来概括这个考前程序,而是分别以“举子到京后活动概说”“到省后的手续”等替代。因此,在讨论“集阅”之前,有必要先大致辨析它的意义。
“集阅”一词首次出现在杜佑《通典》中,之后《册府元龟》《新唐书》也有相似记录。姑将三者罗列如下:
(乡贡)到尚书省,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课试,可者为第。⑷353,君三
其不在学而举者,谓之乡贡,至尚书省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课试,可者为第[2]7382,贡举部•总序
(乡贡)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3]1161,选举志
收稿日期:2020-03-31
作者简介:阮爱东(1974-),男,文学博士,重庆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唐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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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关于“集阅”的记录,描述的时间起止完全一致,都是起于举子来尚书省报到,终于整体行文移交给主持考试的官员,亦即举子报名和考试资格审核的过程。具体说来,它包括疏名检籍、公布板样、交纳家状、结款通保、等候驳榜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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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引三条材料还共同透露了一个有趣的事实:进士试的主持者是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但“集阅”却由户部完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制度设计呢?据《新唐书•选举志上》,唐代参加科举考试的举子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官方馆、学解送的“生徒”,二是“不繇馆、学”的“乡贡”;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岁随方物入贡,,[3]1161-1163,即随同地方政府前往中央述职、进贡的“朝集使”一同赴京。朝集使述职的对口部门是户部,所以才会由户部“集阅”。因此,要讨论“集阅”,就得从唐代的朝集制度说起。
一、“乡贡”的解送者:从朝集使到进奏官
从先秦开始,地方政府就在京城设置专门场所,充当朝觐的临时住处,并且沟通中央和地方的政务,其职能类似今天的驻京办事处。柳宗元《邠宁进奏院记》云:“凡诸侯述职之礼,必有栋宇建于京师。朝觐为修容之地,会计为交政之所。其在周典,则皆邑以具汤沐;其在汉制,则皆邸以奉朝请。”[4]5860先秦诸侯在王畿设有“汤沐之邑”,供朝见天子时斋戒沐浴之用;秦汉以来,郡、国在京城设置“郡邸”,每年遣“计吏”赴京“上计”,一方面呈上记录本地本年度的户口、粮谷、狱讼等方面信息的“计簿”,一方面进献地方贡物并将秀才、孝廉等不同名目的人才举送至中央政府。这是朝集使的制度渊源。
唐代实行的朝集使制度沿袭自隋。胡宝华《唐代朝集制度初探》、于處哲《从朝集使到进奏院》都认为隋代的朝集使制度创立于开皇初年。因为它在制度设计、功能赋予等方面与秦汉的上计制度基本一致,因而很多人直接以“计”“计吏”称呼“朝集”“朝集使”。关于朝集使的职守,《唐六典》卷三的记录非常全面:
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佗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箧于殿庭。⑸79
大年初五拜年祝福语细绎这段文字,可以获得几个重要信息:
一是朝集使的人选。唐代的朝集使,除边地、要地以及发生水旱急务的州府以外,都由地方主官或其高级僚佐充任,这与两汉时以低阶官员充“计吏”不太一样。地方长官严格按照规定分番觐见,显示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二是朝集使的职责。朝集使最重要的职责有二,一是“应考绩”(即述职),二是“陈其贡籠于殿庭”(即贡物)。朝集使所贡之物,除了“方物”之外,还包括前来考试的乡贡。正因为这些参加科举的考生被视为地方政府向中央进贡的特殊“方物”,所以人们把他们称作“乡贡”“贡士”。在朝廷看来,地方进贡的人才比进贡的方物更重要,因此,武后长寿二年(692)二月,在左拾遗刘承庆的建议下,朝廷决定,元日朝拜时将乡贡举人“列在方物之前,以备充庭之礼”[6]1384。
三是朝集使进京的时间。朝集使于每年的十月二十五日至京,因为其述职的主要内容是地方的户口、钱粮、贡物等,所以与户部对接;十一月一日,各地朝集使经户部引导晋见天子,然后在“考堂”参加考核;次年正月一日,朝集使在朝堂正式献纳贡物和贡士。
朝集使制度是唐代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控制的一项举措。于屣哲认为它有两大职责:“一为参与对所部官员的考课,二为参加象征的朝廷礼典,所以对唐中央来说具备事务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意义。”[7]45«,随着安史之乱后朝廷对地方控制能力的减弱,朝集使制度被迫终止,直到德宗建中元年
才重新恢复,但七年后再度被废止。该制度废止后,职能被“进奏院”取代o
安史乱起,朝集使制度名存实亡,但地方与中央之间不能没有沟通,于是各地普遍在长安设置“上・76・
都邸务”,派驻“留后使”处理相关事宜。代宗大历十二年五月十一日,朝廷下诏将“留后使”改称“上都进奏院官”同隔9,正式赋予“进奏院”合法地位。
进奏官与朝集使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任命的来源。朝集使由朝廷任命,但进奏官却由各藩镇自行指定。例如,晚唐时夏侯孜出镇成都,有人向他推荐“西川留后”的人选,他“一无所诺”,而是将这个肥缺留给一直追随自己的仆人李敬冋诅。也正因为这样,进奏官为地方藩镇服务的彩更浓厚一些,他们在京城搜集各种文件、情报编成“状报”供藩镇决策,为节度使及其亲友提供财会服务(如支付、汇兑、买房等),甚至敢于在进奏院内暗藏甲士谋叛作乱。
进奏院的负责人被称为“进奏官”“知进奏”“邸官”“邸吏”,其职能基本上与朝集使一致,柳宗元《邠宁进奏院记》将其概括为“以尊朝觐,以率贡职”二职。但在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已经削弱的背景下,进奏官朝觐、进贡的职能也相应弱化,更多的是起到一种“地方与中央之间进行联络沟通的中转站”的作用⑼”。作为中央与地方联络沟通的重要“中转站”,进奏官顺理成章地担负起了以前朝集使的职责,包括解送乡贡入京赴试。只不过在很多场合,人们并不严格区分朝集使、进奏官,而是把他们笼统地呼为“
上计”或“计吏”。如《唐摭言》卷一“乡贡”条云:“今之解送,则古之上计也。”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很多文献都说唐代乡贡“随计”“与计偕”,但这只是习惯表达,不能望文生义。事实上,他们并不像两汉贤士那样由“计吏”带领,通过“禀食公车”甚至“安车蒲轮”递送入京,而是分散、自费赴举,因此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与计偕”。
从唐代乡贡的数量的角度即可知他们难以集体“禀食公车”入京。唐代乡贡数量远多于两汉,重要州府更是多得惊人,例如柳宗元《银青光禄大夫右散骑常侍轻车都尉宜城县开国伯柳公行状》记录说,天宝元年,单汝州一地就“计偕百数”[4:5978。这么多乡贡,再加上他们的仆人、书僮等随行人员,集体入京显然不太现实,所以只能分散赴举。试举两例:李义琛三兄弟赴举,行至潼关遭遇大雪,无店可住,幸得一名好心的咸阳商人收留才免于冻馁"两,这是乡贡自行结伴入京;又,李洞《乙酉岁自蜀随计趁试不及》诗云,因为他“寒梅折后方离蜀”,再加上路途风雪艰难,以至误了试期〔如82",这是单独赴举。
从乡贡赴举的资费来源角度也可以清晰地看出他们是自费赴考。刘蜕在《上礼部裴侍郎书》中说自己“家在九曲之南,去长安近四千里”,往来要花半年赶路,而且还要花两个月时间“乞假衣食于道路”⑷血°;元载贫寒,为岳家所厌薄,其妻王覩秀对他说:“何不增学?妾有奁幌资装,尽为纸墨之费。”⑴讯刘蜕、元载需要自己“乞假衣食”或者妻子资助,显然都是自费赴举。又,汝南周子桑在贞元十九年来到京师,打算应五经科,“秋及陕,见无举诏,东还”[4]704°,他在开科诏书都未发布的情况下赴京,
显然不可能是官费。除少部分出身富贵之家的乡贡不必操心资费以外,大部分人都要自筹“举粮”,可能还有更多像刘禹锡《绝编生墓表》中所说的顾彖那样的寒士,会因为“家居亡皆,不能与计偕”⑷‘询,只能选择放弃。
海南岛旅游景点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也可看出乡贡不必“随计”。举子若当年未能及第,往往会滞留长安准备翌年的考试。顾况《游子吟》云:“三年不还家,万里遗锦衾。唤这种长期驻留长安的乡贡,自然不可能更不必“与计偕”。
既然朝集使(进奏官)并不真正带领乡贡入京,那么他们究竟是如何“解送”乡贡的呢?答案在“解”字里。“解”即“文解”,又称“文状”“牒”“牒文”,指官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用以证明乡贡的身份。乡贡经县级考试合格,发给“文解”,解送至州府覆试;州府覆试合格,又发给“文解”,解送至尚书省考试。天宝六载,唐玄宗“乃令郡县长官精加试练,灼然超绝者,具名送省”[1217084,天宝十载又下《南郊赦》命各地寻访“怀才抱器未经荐举者”并“具名录奏”[131382,可见,所谓朝集使或进奏官“解送”乡贡入京应试,解送的其实只是一纸录有乡贡名单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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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送”的关键文件:文解
朝集使(进奏官)“解送”的“文解”,是证明乡贡身份资格的关键文件。《南部新书》丁卷云:“礼部驳榜者,十一月出。粗驳者,谓有状无解、无状;细驳,谓书其行止之过。”(此处所引点校版《南部新书》的本句标点为“粗驳者,谓有状无解;无状细驳,谓书其行止之过”,此处已据文意改正。)[14]48可见,在“驳榜”程序中,州府出具的“解”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没有“解”,主事者可以直接驳落乡贡的考试资格。
有一个事实尚未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其实唐代地方州府签发的应考“文解”有两种:一种由乡贡本人持有,可称为“个人文解”;一种是由州府移文尚书省的本地乡贡总名册以及相应资料,可称作“集体文解”。县级初试后也会发给考生“个人文解”,因此应当也有解送州府的“集体文解”,只不过暂时未见相关材料,所以这里只讨论州府签发的两种文解。
先说由乡贡本人持有的“个人文解”。它由州府用印,相当于乡贡的“身份证”,投考时向有司出示。《新唐书•选举志上》说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叽,又载代宗宝应二年礼部侍郎杨绍上疏云:“又(进士)投牒自举,非古先哲王仄席待贤之道……自县至省,皆勿自投牒……”[3]1166-1167两处都提到乡贡“怀牒”“自投牒”,它由考生本人持有、怀藏于身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事例很多,不必详论。
再说州府行文给尚书省的“集体文解”。这个问题略复杂,所以先列出三则材料,以方便讨论:神州解送,自开元、天宝之际,率以在上十人,谓之等第,必求名实相符,以滋教化之源。小宗伯倚而选之,或至浑化,不然,十得其七八。苟异于是,则往往牒贡院请落由[8]9,*二佯*■斤用速”条
开成二年,大尹崔洪判云:“选文求士,自有主司。州府送名,岂合差等?”……除文书不堪送外,便以所下文状为先后,试杂文后,重差司录侯云章充试官,竟不列等第。⑷9,君二“蚱第”条宜令今后诸举人,委逐道观察使慎择有词艺及通经官员,各据所业考试,及格者即与给解,仍具所试诗赋经帖通粗数申省。⑷I",“畴b幸人九姜木说賊粉"超O
材料一、二说的是所谓“等第”制。“等第”又称“等列”“等例”,特指京兆府覆试中排名前十的乡贡,他们在京兆府的解送名单中被特意单列出来,主试的礼部侍郎(“小宗伯”)很尊重“等第”的排名,一般情况下会照单全录(“浑化”),再不济也会录取十之七八。材料二里,京兆尹崔琪不满“等第”制,理由是考生的排名应该由主考官决定,州府举送乡贡名册就够了,而不应该越俎代庖分出差等,所以他决定,京兆府本年举送的名单不再列出“等第”,而只“以所下文状为先后”,即按府试时考生的报名顺序排列。从“等第”制可知,起码京兆府解送的乡贡有一个总名单,而且这个名单还被分成了等第、普通两个等级。材料三是后唐明宗发布的诏敕,五代承唐制,可以用它来反观唐代的情况。敕书说“及格者即与给解”,说的即是由乡贡本人持有的“个人文解”;“仍具所试诗赋经帖通粗数一一申省”说的则是“集体文解”,里面包含了乡贡们在州府覆试中的试卷、成绩等内容。
常用词“解元”的意义也与“集体文解”相关。“解元”又称“解首”“解头”,字面意义是州府举送的“文解”中排名居首的人。既然有排名,那么显然不是发给个人的“解”。总之,虽然各类文献都没有明言乡贡举送时有“个人文解”和“集体文解”的区分,但以上材料表明,两种“文解”的确存在。
综言之,乡贡每年七八月间在州府“取解”,称“秋荐”,所以有“槐花黄,举子忙”的俗谚。“取解”一般要通过县、州两级考试。韩愈《赠张童子序》记录说,“始自县考试,定其可举者,然后升于州若府”,州府“又考试之如县,加察详焉,定其可举者,然后贡于天子,而升之有司”⑷紳。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李肇《唐国史补》云:“外府不试而贡举者,谓之拔解。”⑴说即已经小有名气的举子可以不参加州府的“秋试”而直接获得考试资格,这叫“拔解”;又,后唐明宗《疏理选曹并免落第人来年再纳文解敕》规定,上年落第的乡贡,“所司已纳家状者”,次年再参加省试,可以免于取解⑷。与此同时,州府将覆试合格的•78•
乡贡的名册、考卷、成绩等内容合并到一起编成“集体文解”,用印,然后行文申送尚书省。朝集使或进奏官“解送”的,即是这种“集体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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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期将临的时候,乡贡陆续进京,来到本州府朝集使(进奏官)处汇合,然后在其带领下参加“集阅”。
三、“集阅”的主持者:从户部到礼部
参加考试的乡贡“每岁仲冬,率与计偕”,与朝集使(进奏官)同时抵京。朝集使“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到户部报到,十一月一日在户部引导下陛见,然后在“考堂”接受考核,翌年正月初一参加元日大典。乡贡是地方献纳给朝廷的“贡士”,与地方贡物一起,被朝集使一同进奉给掌管“徭赋职贡之方”的
户部,这是“始由户部集阅”的制度依据。由户部主持“集阅”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朝廷原则上要求乡贡“皆于本贯籍分信明者”“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6]1384,而户部存有各州府的户口资料,方便审核乡贡的考试资格。从这个角度来看,最早由户部“集阅”确实有其合理性。
乡贡到户部报到直到开始考试,期间除了“集阅”,还会与朝集使(进奏官)一起参预一些重要活动。他们到户部报到的时间与朝集使一样,也是每年的十月二十五日。据《唐会要•贡举中•缘举杂录》,唐代乡贡在“元日”这一天会与各地贡物一起“皆陈在御前”,也就是集体接受天子的接见。据《南部新书》,乡贡还有一次陛见机会:“每岁十一月,天下贡举人于含元殿前,见四方馆舍人当直者……”刚"大历十二年进士及第的黎逢著有《贡举人见于含元殿赋》,记录了乡贡在含元殿前陛见的详细过程,文中提到的时间是“当仲冬月”⑷8,两相印证,可见“仲冬”(十一月)含元殿陛见的程序实有其事。综合以上信息,则是朝集使(进奏官)“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时,各地乡贡也一同被“引见”,只不过都在含元殿前由当值的四方馆舍人代为宣慰;只有在更为正式而隆重的元日大典时,天子才会亲自接见朝集使(进奏官)和乡贡。
从时间安排来看,乡贡在每年的十月二十五日至京,参加两次陛见,办理完“集阅”的手续,再略微休整,正好参加来年的春闱。从“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课试”的说法来看,主考官考功员外郎应当只负责考试事务,所有“集阅”程序都在户部完成。
开元二十四年,因为主持科举考试的吏部考功员外郎“位轻务重,名实不伦”,朝廷决定改由礼部侍郎掌贡举[13]549O一般认为,科举主司换人后,“集阅”的主持部门也会相应改变。傅璇琮据《唐会要•贡举中•进士》所载文宗开成元年中书门下上奏中的“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内容,认为“则有关举子报到、核阅等一系列事项,可能都由礼部掌握了”[16]78。其实在此之前的德宗建中三年就有敕书规定:“有应举者,先于举司陈状,准例考试。”同诬。可见中晚唐“举司”确实既负责考试,还负责接受和审核考生的“文状”。
似乎还可以更大胆地把礼部“集阅”的时间往前推。《册府元龟•贡举部•总序》云:“明皇开元二十四年……是年,始置礼部贡举印o,,[2]7382为主持贡举的礼部侍郎专门置印,目的是为了服务科举,而“集阅”作为一道重要的考前程序,当然有理由用这方印章来审核乡贡的“文解”“家状”等考试文件。
而且,安史之乱以来,朝廷更有理由让主考官主持“集阅”。因为在非正常年景(尤其战乱时期),很难按照正常程序“集阅”。例如,肃宗至元二载(757)分成凤翔、江淮、成都、江东四地贡举,这样的情况如何由户部“集阅”?再如,代宗广德二年(764)“时艰岁歉”,时任礼部侍郎贾至“奏请两都试举人”⑷唤,直到大历十一年⑺6)“罢两都贡举,都集上都””皿,期间12年都是长安、洛阳两都同试,这又该如何“集阅”?显然不可能让举子先到长安户部核验,然后再分赴两地考试。而且,从德宗朝开始,科举基本上放弃了本籍举送制度,出现了“不本于乡,不序于庠,一朝而至乎有司,有司之不之知也宜矣”⑷妙7的混乱局面,考前由户部核验户籍已经完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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