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
选举意义重大
选官用人是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 李国豪是谁“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
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一、察举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
吴雨霏宣布怀二胎汉代对儒家思想的推崇,为形成重视德行的社会风气提供了思想条件; 而汉代孝廉制度成为稳定的入仕制度,为形成重视德行的社会风气提供了制度条件。欲为官者必须由人举荐,而被举荐的先决条件是以孝廉为代表的个人德行,这就逐渐形成了重视德行的社会风气。同时,孝廉制度还通过考试审查了被举为孝廉的人的真才实学,对人才的质量进行把关。在入仕的这条路径下,欲为官者首先必须有所学,有所长。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在当时的京师设立太学,成为中央的官学府和最高学府。太学由熟悉儒家经典著作的博士传道授业,成为当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培育人才的地方。至此,汉代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一整套以重视德行为内在根本,以举孝廉为实现形式的人才培育和选拔制度。
孝廉制度为社会阶层的流动建立了一个通道,此前,这一通道是闭塞的,甚至是不存在的。汉武帝之前,虽非贵族世袭,但贵族集团同时便是官僚集团,仕途为贵族团体所垄断。汉武帝推行孝廉制度后,这一通道逐渐打开,社会阶层的流动成为可能。孝廉制度所举荐的不再是全部由贵族子弟所组成的内部集团,从理论上把可以被举为孝廉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全国。在这一制度的激励下,形成了读书人重视名节、重视个人德行的良好风气。由于大量吸收有德行的读书人进入统治阶层,也促进了汉代政府本身统治方式的转变。这样的政府,钱穆先生称之为“读书人的政府”或“士人政府”,逐渐变为崇尚文治的政府。
汉武帝没有将孝廉制度仅仅视为一种选官制度,而是认为它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道德教化方式。这才是汉武帝推广孝廉制度的直接目的,他在 《议不举孝廉有罪诏》 中特别指出:“公卿大夫,所使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也。夫本仁祖义,褒德禄贤,劝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由昌也。联夙兴夜寐,嘉与宇内之士臻于斯路”,“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 (《汉书·武帝记》) 汉武帝是试图将孝廉引入到制度建设的轨道,通过移风易俗,对社会风气的改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废铝价格“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企业愿景使命二、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
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
王志文的妻子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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