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国选士制度
一、察举制
汉文帝二年〔前 饿178 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这是察举制度的正式开端,但此时任凭性较大。到汉武帝时,察举开头制度化。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立常科,即举孝廉科,每年进展一次,“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二是确立察举责任制,规定选任得人与否,选任者与被选任者要负连带责任,功罪赏罚一样,西汉末王莽执政时,为拉拢各地官员,遂下诏放宽对选举的督察,以“赦小过,举贤才”为原则,只要被举荐者的恶行是暴露与荐举之后,就不再追究举主的责任,这样以来,举主实际上无需对自己举荐的人负责,朝廷监视也不复存在,于是察举风气急剧败坏,导致滥举之事,屡有发生。
但总的说来,汉代察举奖罚严明,有才不举、举而不实坐罪,有才即举、举而得人者受奖,这就保证了察举制度的正常进展。
二、察举科目
察举科目大体有两类,一类是常科,如孝廉为岁举,茂才〔秀才〕在西汉为特举,东汉定
为岁举;二是特举,临时需要或统治者个人兴奋偶一为之,如贤良方正科、明经科、童子科等。
孝廉科是汉代察举中最重要的科目,以孝行廉举为根本条件,主要是察举孝子廉吏。儒家强调为人立身以孝为本,任官从政以廉为方,被举孝廉者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儒经的儒生,被举后,无官者授官,原为小官者升为大官。汉代孝廉科为岁举,即每郡每年按规定名额举人,送至朝廷,最初为每郡每年 1 人,但由于各郡区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同,于是东汉和帝时改以按人口为标准,大致每 20 万人岁举 1 人,大郡可举 贴笛膜2 人。两汉从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对社会也有影响,通过举孝廉,形成“在家无孝子,出仕做廉吏”的风气。
茂才〔秀才〕科主要选拔奇才异能之士,故亦称“茂才异等”、“茂才特立之士”,始于武帝元封五年〔前106 年〕,但西汉为特科,东汉光武帝时改岁举,与孝廉相比,茂才科侧重才能方面,固然也并非不问德行。茂才科的地位居于孝廉科之上,主要表达为选拔较高水平的人才。此外,与孝廉不同的还有:茂才是州举,孝廉为郡举,故茂才数目远少于孝廉;以茂才被举者多为现任官吏,属于对
有特异才能品德和突出奉献的官吏进展升迁提拔;茂才多被举为县令,而孝廉一般授以郎官;已经举孝廉者可以再被举为茂才。
三、察举方式
察举科目繁多,最初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每科要求有时笼统,有时具体,执行时较难把握。察举是否得人,还要经过考试,量才录用。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方正,还是州郡岁举的孝廉、茂才,均须经中心复试。在两汉,以荐举为主, 考试只作区分凹凸,授官大小的参考,这与后世的科举不同,西汉末也有不经考试而直接授官的。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 年〕时,尚书令左雄建议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且要经严格考试,原属儒生的按所习学派的章句考试经学,原属官吏的考试公文奏章的写作,最终由上述综核,对不按规定察举者要按律惩治。这就形成了荐举和考试相结合的体制,且考试成分有日益加重的趋势。这是汉代察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四、察举制的影响
察举作为古代早期的选士制度,表达了举贤才的宗旨,使孔子“学而优则仕” 的观念在汉代开头获得了制度上的落实。贤良方正、孝廉、茂才、明经等察举科目又为社会上学行有成的士人供给了入仕为官的途径,改善了国家权力安排的机制,有助于中心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稳固和进展。同时,察举制度也给教育带来巨大的利益驱动,由于从察举原则上看,无论贫富贵贱,也无论是通过官学、私学,任何人都有可能经由察举而获得官禄,这样就大大激发了人们承受和从事狄波拉老公教育的乐观性。
然而,由于汉代察举与学校教育各为一途,它们之间尚未建立制度上的联系, 更谈不上连接关系。察举无须依靠学校,在校学业也不能成为察举的前提或资格, 这不利于鼓舞士人入学求教。同时,由于察举制尚属选士的初级阶段,在选拨标准和方式上尚不完善,尤其是以主管官员的荐举为关键环节,主观任凭性很强, 而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于是导致徇私舞弊、主管官员不力、士人沽名钓誉和投机取巧等种种弊端滋生,常常消灭失察和名实不符现象,不仅不利于实事求是地选拨贤才,还严峻破坏了士风和学风。
其次节 九品中正制
一、九品中正制的创立东汉末:综核名实
三国曹操:唯才是举、重才轻德;置大小中正官、查考士庶人物,评立九品。建安二十五年〔220 年〕:修正九品中正法,形成制度。
二、具体程序
1.品第人物
中正官直接或派人察访本地士人的言行表现及道德才能状况,即了解士人的“行状”,或称“状”,并做出行状评语。此外,中正官还要察访本地士人的家世, 插上科学的翅膀飞作文600字即察“品”。
2.定品级
依据士人的行状和家世,中正官将士人分为九个品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就称九品。吴奇隆喜欢刘诗诗吗
3.建立档案
中正将品第士人的有关材料造成表册,逐级上报,最终呈吏部待用。这就为被选者积存了系统的档案资料,可谓中国人事档案制度之绪。
4.按品授官
吏部依据中正所定的品级授官。通常是品第越高,官职越大。
5.清定品级
吏部对所定品级还负有“清定”之责,即中正官所定品级,并非一成不变, 一般是三年一清定,依其行状再赐予升降。
三、评价
1.乐观作用
(1)选士制度的革,是察举制的进展
(2)使选士制度向“综核名实”前进了一大步
(3)其清定制度,相比只能升不能降的积资制和一生不变的“终身制”而言, 更有助于士人进取和仕宦者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2.消极影响
(1)影响了学问分子学习的乐观性。“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影响学习乐观性,公卿不学无术,学校废弛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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