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买卖时,关于过户产⽣的相关税费由买⽅承担
的约定是否有效?
时光荏苒乍⼀看这个标题,很多⼈可能会觉得很奇怪,会习惯性地认为:“双⽅⾃愿约定的,肯定有效啊,怎么会没效呢?”那么为什么今天会出现这个标题呢?同样,这个问题也是来⾃于⼀位当事⼈的咨询,基本案情如下:
胖虎向⼤熊的⽗亲购买了⼀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年后,⼤熊的⽗亲去世,胖虎到⼤熊,要求⼤熊配合将房屋过户给⾃⼰,但是⼤熊对该份协议不予认可。胖虎⽆奈,诉⾄法院,要求⼤熊继续履⾏《房屋买卖协议》。结果当然没有任何意外,胖虎胜诉。但是,在过户过程中,房管中⼼的⼯作⼈员告知⼤熊和胖虎,他们需先补缴该房屋的“遗产税”(我国尚未施⾏“遗产税”,该⼯作⼈员说的应该是“个⼈所得税”)⽅可继续办理过户。胖虎认为该笔费⽤不应该由⾃⼰缴纳,同时⼤熊也不愿意⽀付该笔税费,⾄此,过户中断。
⼤熊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过户产⽣的相关费⽤均由买⽅承担,遗产税(个⼈所得税)也应由买⽅缴纳。
朱秀华借尸还魂事件胖虎认为:遗产税(个⼈所得税)不属于过户产⽣的相关费⽤,且关于该部分的约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来讨论⼀下胖虎的观点。(“我们”包括所内⼀同分析该案件的律师同仁们,⾮常感谢!)
开学第一课观后感初一汽车品牌排名⾸先,房屋买卖中的“个⼈所得税”,按照交易习惯,肯定是属于过户产⽣的相关费⽤之⼀的,从笔者查阅到的相关判例也是可以得到印证的。
其次,《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个⼈所得税由买⽅承担是否因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效呢?胖虎所说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是《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中第⼆条的规定:
下列各项个⼈所得,应当缴纳个⼈所得税:
(⼀)⼯资、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三八妇女节节日祝福语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取得前款第⼀项⾄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所得税;⾮居民个⼈取得前款第⼀项⾄第四项所得,按⽉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所得税。纳税⼈取得前款第五项⾄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所得税。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缴纳个⼈所得税。按照胖虎的理解,该“个⼈”应是获得利益的⼀⽅,即卖⽅⼤熊。所以《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个⼈所得税由买⽅承担的约定是⽆效的。
但是,我国税法明确了各个税种由谁承担纳税的法律义务,但是并没有禁⽌纳税⼈以外的其他⼈通过合同约定等⽅式代为缴纳税款。这与税法对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不同。税法对于以上要素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不能任意改变,⽽对税款由谁缴纳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性的规定。
⼤熊⽗亲与胖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过户费⽤的相关约定是买卖双⽅的真实意思表⽰,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胖虎要想顺利过户,需要⾃⾏缴纳个⼈所得税!退⼀步讲,房屋
买卖中,买⽅纠结这个税费的问题意义不⼤,因为即使相关税费应该由卖⽅承担,那么卖⽅完全可以通过提⾼房价来解决这个问题,最终还
建军大业李易峰演什么是“⽺⽑出在⽺⾝上”,所以笔者建议,买卖双⽅应该按照合约履⾏。
综上所述:⼆⼿房买卖时,关于过户产⽣的相关税费由买⽅承担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插个题外话:在实操中,胖虎是否有不⽤缴纳个⼈所得税⽽顺利完成过户的救济途径呢?根据实践经验,还是有⼀种⽅式的,欢迎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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