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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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5522号 
【审理程序】一人挑两小人打一字二审 
【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冯立波 
【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冯立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涛;钟媛;丛连迎;刘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王福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常晓松;鞍山市中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马清悦;陈岩林;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姜冲;霍林郭勒市鸿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王秀芝;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李晓琳;朱春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韩彬彬;韩素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陈忠国;韩玉杰 
【当事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涛钟媛丛连迎刘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王福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常晓松鞍山市中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马清悦陈岩林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姜冲霍林郭勒市鸿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王秀芝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李晓琳朱春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韩彬彬韩素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
分公司陈忠国韩玉杰 
【当事人-个人】郑涛钟媛丛连迎刘福生李强王福宁常晓松马清悦陈岩林姜冲王秀芝李晓琳朱春龙韩彬彬韩素文陈忠国韩玉杰  赵薇学郎朗弹钢琴
【当事人-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鞍山市中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市鸿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施晓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王思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白建羽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邹小方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王婧祎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刘谦峰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万桂芝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朱怡蓓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晓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王思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白建羽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邹小方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王婧祎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刘谦峰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万桂芝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朱怡蓓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晓娇王思奇白建羽邹小方王婧祎刘谦峰万桂芝朱怡蓓 
【代理律所】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郑涛;钟媛;丛连迎;刘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本院观点】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交通事故过程再现做出的鉴定意见,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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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予认可,一审法院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本案车辆和人员的损失确认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管辖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阿明 阿诺德0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交通事故过程再现做出的鉴定意见,各方当事人均予认可,一审法院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本案车辆和人员的损失确认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上诉人高速公司主张,钟媛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50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实施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应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而上诉人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已尽到运营管理义务,不应由其承担管理过错赔偿
责任。根据《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50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属禁止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之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人钟媛在高速公路沿线上坟引起火灾、浓烟蔓延至涉案高速公路引发本案多车连撞的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此未能完全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上诉人高速公司主张应由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而非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因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如何分工不能对抗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及驾乘人员等广大公众,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在高速公司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判决高速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高速公司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证据证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赔偿义务主体,可另行追偿。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上诉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欧弟经纪人2022-08-16 01:29: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5日,因钟媛上坟导致高速路边草丛起火。在事故现场浓烟中,首先4车及2车分别追撞1车及3车尾部,随后行驶至此的6车车头右侧与2车尾部左侧碰撞,2车顺时针滑转与路东护栏碰撞停止,继续行驶的6车车头左侧与4车尾部右侧碰撞,4车滑至停车位;继续行驶的6车车头又与3车尾部碰撞,两车连在一起共同滑移至停车位,3车车头右前角与路东护栏碰撞,彼此镶嵌;    7车行驶至此,其车头与6车尾部碰撞顺时针甩尾后停止;9车车头左侧与停止后的7挂车货箱尾部右侧碰撞;    5车行驶至9车停止位南侧停止,其尾部被行驶至此的8车追撞,随后11车驶入现场,其车身左侧先与停驻状态的10车车身右侧刮碰后,其车头左侧又与停驻状态的8车尾部右侧碰撞,巨大的动量冲击,8车将5车顺时针拱翻,5车顺时针旋转过程中,其车身左侧后部与前方停止状态的9车尾部右侧接触碰撞,5车左侧倒地顺时针滑转时,其车顶后部的倒流板与2车车身右侧后部碰撞,同时5车车头又与路东护栏碰撞后停止;    11车推着尾部压缩变形后顺时针旋转的8车向北偏西方向滑入9车及7车后部停止位(中央隔离带及7车尾部挡住了继续滑移线路),其车身右侧被继续滑移的11车车头压缩,车辆停止。    4车的车头与1车的尾部碰撞;2车的车头与3车的尾部碰撞;6车的车头右侧与2车的尾部左侧碰撞;6车的车头与4车的尾部右侧碰撞;6车与3车的尾部偏左碰撞。    7车头部与6车的尾部碰撞;9车的
头部左侧与7车的挂车尾部右侧碰撞。    8车的车头右前角与5车的尾部碰撞;11车的车头左侧与8车的尾部右侧碰撞后,8车将5车顺时针拱翻,5车顺时针旋转时,其车身左侧后部与前方停止的9车尾部右侧接触碰撞,5车左侧倒地顺时针滑转时,其车顶后补的倒流板与2车的车身右侧后部碰撞,同时5车的车头又与路东护栏碰撞后停止。    10车的车身右侧刮擦痕迹,符合11车左侧轮胎及挂车货箱左侧安全护栏处突出的软体编织袋等与其刮碰所形成的痕迹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