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王恒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3 
【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39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路深淇 
【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路深淇 
头像图片2021最新款女气质【文书类型】判决书 
余诗曼
【当事人】张启;王恒凯 
【当事人】大学热门专业排名张启王恒凯 
【当事人-个人】张启王恒凯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启 
【被告】王恒凯 
【本院观点】张启要求王恒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1752.41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张启提供的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记录载明了以张启名义从上述网络平台借款时间及金额,结合张启提供的通过支付宝向王恒凯账户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上述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汇入了王恒凯账户;2.张启提供的与王恒凯之间聊天记录载明,张启陈述“所以我早就让你不要贷,这个挣不到钱就去做别的,先把钱还上,你不听还越贷越多”“要不是你每次没钱还,又贷款还上个贷款,也不至于这么多了”“这钱是你非要贷的,还不上,你还那么多”“你贷了七万多,结婚了也还不完”“你是不是因为没钱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张启、王恒凯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17年开始交往。期间,王恒凯以张启的名义分别向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所借款项通过支付宝由张启账户转入王恒凯账户。王恒凯向张启承诺偿还通过网贷平台所借款项及利息,并通过支付宝向张启转款用于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张启在与王恒凯交往期间以及分手之后,多次通过联系王恒凯要求偿还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及利息,王恒凯未予偿还。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张启偿还借呗借款本金及利息14813.72元。截至张启提起本案诉讼时,案涉从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938.69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张启提供的网贷平台借款、欠款记录,张启与王恒凯之间聊天、通话录音以及张启与王恒凯之间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本院
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启要求王恒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1752.41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张启提供的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记录载明了以张启名义从上述网络平台借款时间及金额,结合张启提供的通过支付宝向王恒凯账户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上述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汇入了王恒凯账户;2.张启提供的与王恒凯之间聊天记录载明,张启陈述“所以我早就让你不要贷,这个挣不到钱就去做别的,先把钱还上,你不听还越贷越多”“要不是你每次没钱还,又贷款还上个贷款,也不至于这么多了”“这钱是你非要贷的,还不上,你还那么多”“你贷了七万多,结婚了也还不完”“你是不是因为没钱还才向到跟我结婚”,王恒凯陈述“现在我不还是还贷款,我说什么了吗”“今天你过来一趟,我还进去安逸花,再套出来,还借呗”“身上只有三千了,只能还借呗”“我还进去,以后也不会套了”“这个月不还点进去,下个月会还进去更多”“贷款已经贷了,还说什么呢”“后边还不就行了,让你还了”“贷款你还一分了吗”“你管我贷不贷,我现在这样是我自己的事,我还我的就行了”“我自己会还”“不是因为没钱,是因为想结婚了,也可以还钱”;因一笔三百余元借款逾期未还,王恒凯陈述“因为三百多你就逾期这么多天”“我现在还不上,你不能先还下啊”“你还不还是算我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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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张启答复“我工资自己还要用”“你借的钱为什么让我替你还”“你这个月还有那么多要还你打算怎么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结合王恒凯通过支付宝向张启账户的转款记录,能够认定案涉从网贷平台所借款项由王恒凯负责偿还。3.张启提供的与王恒凯之间的通话记录载明,张启陈述“你知道现在贷了多少了吗”“六万九了”“你知道我没跟你结婚就给你贷这么多钱,你知道我担多大风险吗”,王恒凯答复“我让你贷一万块钱、贷两万块钱、贷三万、贷四万、贷五万,我结婚的时候,我那天还你就行了”“我结婚就是为了还你钱,把钱还过之后就不欠你了”。由此可见,王恒凯承认张启为其从网贷平台借款并承诺予以偿还。4.张启为主张其诉讼请求,一审中提供了王恒凯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向王恒凯支付宝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载明的收款人为“王恒凯”“某恒凯”“纯属虚构、176某某某某某某32”,与王恒凯姓名以及手机号码“17xxx032”能相一致,结合一、二审中王恒凯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认定王恒凯确为以张启名义向网贷平台借款的实际主体。综合以上分析,能够认定王恒凯以张启名义网贷平台借款并承诺予以偿还的事实。根据张启提供的借呗、安逸花、小米贷款、拍拍贷借款、招联借款、来分期等网贷平台还款、欠款记录,张启已代为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4813.72元,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938.69元未还。故,王恒凯应向张启偿还71752.41元(14813.72元+56938.69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启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因张启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    二、王恒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启71752.41元;    三、驳回张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张启负担37元,王恒凯负担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81元,由张启负担70.81元,王恒凯负担15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4:31: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庭审中张启陈述与王恒凯于2017年在浙江省余姚市认识并同居生活,后张启从花呗、借呗、安逸花等网贷平台借钱给王恒凯用,现在还欠贷款55086元没有还,贷款方准备起诉张启。张启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
王恒凯的身份证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聊天截图,显示原告与“虚构事实、(某恒凯)”、“虚构事实”、“虚构事实、(王恒凯)”在2017年8月5日至12月23日之间从2元至10000元数额不等多笔互相转账记录及与对方聊天,对方提到“你五万都是我用的”、“借你六万”、“还有贷款你没花”等内容;2、录音U盘附文字材料,显示张启与对方谈话提到贷款69000元、结婚还账、卖手镯等事情。  赵本山女儿奢侈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十大奇案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张启陈述和王恒凯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谈话录音等证据,并陈述以其名义从网贷平台申请的贷款55086元给王恒凯使用。但张启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谈话录音内容不具有连贯性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也未能举证证明相对一方就是王恒凯。故张启
举证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55086元的借贷法律关系,张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张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