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燕俊、邱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林志玲老公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0 
【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26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涛奚松伟赵银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葛燕俊;邱凯 
【当事人】葛燕俊邱凯 
【当事人-个人】葛燕俊邱凯 
【代理律师/律所】夏俊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俊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俊 
【代理律所】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葛燕俊 
【被告】邱凯 
【本院观点】上诉人葛燕俊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诉讼请求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葛燕俊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葛燕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上诉人葛燕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高至霆【更新时间】2022-08-20 03:23:32 
【二审上诉人诉称】魏晨喜欢郑爽葛燕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双方之间钱款往来存在委托投资法律事实,一审判决遗漏该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套取银行款项出借给上诉人,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因双方合同无效,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年利率3.85%的利息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葛燕俊、邱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民终26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燕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燕俊因与被上诉人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葛燕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
实和理由:诉讼双方之间钱款往来存在委托投资法律事实,一审判决遗漏该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套取银行款项出借给上诉人,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因双方合同无效,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年利率3.85%的利息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葛燕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燕俊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葛燕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上诉人葛燕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权益净利率>黄龄个人资料
审 判 长 宋 涛
审 判 员 奚松伟
审 判 员 赵银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畇茜
书 记 员 张宏睿
黑枣的吃法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