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凯凯、费小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3
三星空调怎么样【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47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玮郭相领杜太光
吴正元【文书类型】判决书
刘恺威杨幂被曝已离婚【当事人】陆凯凯;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陆凯凯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陆凯凯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
【当事人-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俞晓燕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曹璐瑜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闫少奇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马山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俞晓燕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曹璐瑜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闫少奇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马山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俞晓燕曹璐瑜闫少奇马山子
【代理律所】小虎队陈志朋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古力娜扎资料【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陆凯凯
【被告】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庭审中陆凯凯明确认可欠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等五人劳务工资266200元、后支付了2万元、尚欠246200元,并表示尽量还清,并未要求追加其他任何当事人,其上诉否认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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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3:22:58
陆凯凯、费小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6民终47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凯凯。fancy陈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晓燕,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小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圣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祖兴。
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瑜,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少奇,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凯凯因与被上诉人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陆凯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直接认定陆凯凯支付工资存在错误。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青岛昊森建筑劳务公司,青岛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济南新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作建设,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是与青岛昊森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在项目上提供劳务工资应当由青岛昊森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而非陆凯凯支付。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该劳务公司作为当事人,查明相关情况,而不是直接认定由陆凯
凯承担支付责任。退一步而言,费小康等人是受第三人王云龙的雇佣前往案涉项目工程上施工。在陆凯凯出具欠条之前,费小康等人已经领取的工资也均是由王云龙支付,故拖欠的工资也应当由王云龙支付,而不应当由陆凯凯承担。该份欠条是陆凯凯代王云龙出具,仅是对工资金额进行明确,用于结算,不能作为陆凯凯承担支付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支持利息主张错误,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更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一审法院支持利息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答辩称,一审法院处理正确,应当驳回上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陆凯凯的上诉请求。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劳务工资,均是直接支付到劳务人员个人银行卡账户,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诉称 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陆凯凯给付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工资2662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66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2、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陆凯凯、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3月,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受雇于陆凯凯,前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融海致远居小区工地提供钢筋成型劳务。同年7月6日,陆凯凯就所欠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工资事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重庆中路中启胶建项目后场配料总工资,总平方120312,总吨位160742,点工11100,总292200。已拿生活费26000,剩余总工资266200。还有:六栋机房屋和屋面没算,到我(陆凯凯)结算的时候一起结算。后陆凯凯曾支付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在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融海致远居小区工地提供钢筋成型劳务,陆凯凯结欠劳务工资246200元的事实,有其签字确认的欠条、双方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要求陆凯凯支付劳务工资246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主张利息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计息日期应调整为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费小康、
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就案涉欠条中的“六栋机房屋和屋面没算”等相关劳务主张工资2万元,可待双方具体结算完毕后另行主张。至于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要求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陆凯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支付工资246200元及利息(以24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费小康、张宝云、施辉、朱圣兵、施祖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4元,由陆凯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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