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樱子风玲权杖变装原视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花心校草霸上我
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上海动感101.7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
(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分析】
最新的早安问候语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2、消费者赵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快乐女声曾轶可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
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二、案情: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
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为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电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到该中心经理说明情况,经家电中心修理后,冰箱仍不制冷。原来冰箱是一台有质量问题而被其它客户退回来的次品,但家电中心经理却故意隐瞒了实情。高某提出退还要求,但被拒绝。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请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进行分析。
答案: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价款,并承担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消法》对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某日,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第二天,严某到工商,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工商组织火锅
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在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39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消费提示: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张曦文老公
四、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是否应与经营者的宣传相符?
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7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据许某说,当时买防盗门的时候,是因为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两万元,所以觉得条件还不错,为自己省心。谁知2008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心想,“这等到破案,抓住那个盗贼得到啥时候?我买
门的时候厂家许诺为我投保,再说了,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我先和厂家联系一下。”他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厂方并于2008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消费提示:我国《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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