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平
(淮海工学院经济管理系,江苏连云港,222005)
摘要:由于科斯对企业性质判断的缺陷和科斯对企业市场交易与内部交易均衡表述的错误至今得不到纠正,致使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特别是它们的互补性关系一直不能得到完整准确地表述,甚至得出一些错误性的结论。本文论证了企业性质的二重性,重新表述了交易均衡的条件,在纠正科斯的缺陷与错误的基础上系统表述了企业与市场的替代性关系与互补性关系。
关键词: 科斯意义的企业性质缺陷 生产与交易
科斯假设的错误 间断性与连续性契约 互补性关系
企业问题与市场问题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在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
许玮甯方回应结婚本问题》开山之后,特别是70年代以后,新制度经济学成了经济学的显学,而对企业与市场的研究则成了显学中的显学,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特别是对企业与市场关系的研究更是如此。但是,尽管如此,新制度经济学在企业的起源及其与市场相互关系的研究上还差强人意,如不能准确阐明企业与市场的互补性关系,有时甚至得出一些错误性的结论,如企业的存在仅是对市场的取代,等等。本文将力争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比较完整准确地表述企业的起源及其与市场相互关系。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性质的批评性回顾;第二部分:企业的起源及其性质的初步判断;第三部分:科斯假设的错误及其继承者的分析逻辑缺陷——对企业性质的进一步判断;第四部分:企业与市场的互补性关系。
一.企业性质的批评性回顾
科斯在1937今年中考时间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表明了企业与市场的替代性关系,得出了企业的性质是节约市场交易的组织或制度的结论。尽管科斯对企业性质的判断获得了众多经济学家的赞同,然而,科斯的这一结论也遭遇了来自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张五常(1983)认为,由于企业与市场在本质上都是契约性安排,因而“无法确切地知道企业究竟是什么”①,这就是说,科斯的关于“企业的性质“在张五常那里,其性质或本质并不清楚。
周其仁(1996)在企业性质的分析中特别强调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②。周先生的观点虽然很有见解,可是这一特别之处其实并不能特别说明“企业究竟是什么”,解释不了张五常的疑问,因为企业家雇用名作家、名记者为其企业写报告文学,这显然是一种“劳务的利用”,但谁也不会说这是一种周其仁意义上的“特别合约”。而陈宗胜、杨晓康则“把企业看作为一个非合作讨价还价重复博弈”的“初始合约最重要”的“一系列合约的联结”③(1997王祖贤资料),陈、杨两位先生认为企业是“非合作……”很有道理,因为如果只有合作性行为,那么也就不存在企业的监督问题和剩余索取权等一系列问题了,进而不存在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企业——没有企业家的企业。但是,就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而言,如果在“非合作”的同时不存在“合作剩余”,那么根本就谈不上“非合作”问题了。所以,企业是一种合作——非合作均衡的组织,陈、杨两位先生在此问题上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另外,陈、杨两位先生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可是,其具体内涵是什么?他们并没有给予回答。在经济学的现有“知识背景”下,我们无法理解这一说法的具体内涵,而且这一说法与科斯的“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④中的“一个契约”又有何区别?难道 “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不可以看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契约?如果是,则陈、杨两位先生的说法与科斯的“一个契约”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对科斯观点最为严重的挑战是来自经济活动的实践,这就是,在市场交易费用持续下降的情况下,众多企业的规模为什么不是变得越来越小反而变得越来越大?根据科斯的分析逻辑,这应是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下降更快所致,可是似乎没有哪个学者同意这一解释,因为大家普遍认为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下降速度肯定赶不上市场交易费用的下降速度。最重要的是,现实中企业与市场都在变得越来越大,而杨小凯——黄有光(1994)的观点也只能说明市场的扩大或缩小,并不能说明企业与市场共同扩大或缩小的互补性关系,以至于(1995)在杨——黄观点的基础上也只能得出“在微观层次上市场和企业可以相互替代,而在宏观层次上二者则是互补性关系”⑤欠条的正确写法这一没有进行任何逻辑推导的武断性结论。
二. 企业的起源及其性质的初步判断
1.科斯对企业性质分析的缺陷
国内一些著名经济学家曾在科斯的分析逻辑基础上推断说: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不存在企业,原因在于完全竞争市场中交易费用为零或合约的完备性⑥。实际上,我们还可以沿着科斯的逻辑小走一步继续推断得到:先有市场,后有企业,市场是企业存在的前提,至少
在逻辑上应是如此,而不能相反或同时产生和存在,不然,企业就没有可以取代的对象。可是,对于我们的这一推断,从未见有学者表述并赞同过,只有黄少安博士对此结论表示了怀疑⑦,这说明学者们对此推论是持怀疑或否定态度的。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些学者在同样的科斯逻辑上得出或赞同“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企业”的结论而否定或怀疑“先有市场,后有企业,市场是企业存在的前提”的结论呢?根据逻辑学原则,在同样的逻辑上推断得到的结论,要么都对,要么都错,不可能有对有错,因此,“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的结论也应是错误的。这一现象的出现,至少说明科斯对“企业的性质”的判断是不完全的,比如“企业的性质”不是一重的,而是二重或二重以上的,并且这些性质又是相互联系的,这有可能吗?情况确实如此,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一步分析企业性质的二重性。
2.完全竞争市场中也存在企业
唯在探讨企业的起源或产生之前,我们有必要探讨市场经济产生之前的非市场经济形态中的生产性合作组织,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生产性的合作组织如家庭、互助组在非市场经济中是存在的,不容置疑的,无须论证的,而且学者们都知道这种合作通过合作者的合理分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得到生产性的合作剩余,这也是传统经济学早已论证好的结论。
其次,针对科斯对企业性质的判断,我们自然要问,难道在市场经济中就不存在生产性的合作组织吗?我们所消费的产品难道不是由生产性组织生产而是由每个人自己生产出来的吗?对上述问题没有谁会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进一步地,在市场经济中的合作性的生产组织难道不想得或得不到这种生产性的合作剩余吗?难道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生产性组织与非市场经济中的生产性组织相比一点共性也没有吗?难道市场经济中的生产性组织只能得到或只想得到一点节约了市场交易费用吗?我们不知道众多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为什么仅认为企业只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和替代市场的组织?难道市场在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也具有生产性功能吗?如果市场真的也具有生产性功能,那么,我们只好认为张五常对企业与市场关系的判断最具本质性,事实上,市场只有资源的配置功能而不具有具体的生产功能,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功能的关系非常密切。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也必然存在生产性的组织——企业,只要企业分工合作的生产性剩余收益超过组织分工的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更何况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的内部交易费用也为零的情况下。实际上,按照科斯的逻辑,在企业追求生产性合作剩余最大化和内外部交易费用都为零的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规模应比两种交易费用都不为零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规模更大,而不是不存在。退一步讲,
大班毕业教师催泪感言即使我们承认科斯对企业性质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在两种交易费用相等且都为零的条件下,得到的正确结论应该是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至少也应得出不知道是否存在企业的结论,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的结论。
根据完全竞争的市场理论,在完全竞争市场处于长期均衡条件下,企业经济利润为零,每一个要素所有者出售要素所得都等于要素的成本,这一结论是否说明,在完全竞争市场处于长期均衡条件下,这样的市场中有可能不存在企业呢?从成本角度看,这是有可能的,因为生产要素加入分工的市场经济中,其所有者所得与所耗相等,所以,加入或不加入分工的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按此逻辑,完全竞争市场中是有可能不存在企业的,要素所有者都可以生活在自给自足经济形态中。不过,这一分析逻辑还是有问题的,这就是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成本的确定问题,我们知道,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的要素的价格决定是由市场本身的竞争来决定的,这一概念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是有效的,离开了市场,或者把在市场竞争中产生或确定的成本概念与自给经济中的消耗概念相比较,是欠妥的,因为两种消耗概念的前提是不一致的,或者两种概念的内涵在本质上并不完全相同,除非在任何经济形态中都使用实物概念。所以,即使从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成本概念出发,也不能得出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的结论。
从分工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同样也不能得出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的结论。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尽管所有的生产者都一样,但这种都一样的生产者可以是指这些生产者采取同样的分工方式,生产规模完全相同,得到相同的规模收益,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危及完全竞争市场条件的存在。所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同样可以存在追求生产性合作剩余的企业。
完全竞争市场存在的不可能性,不仅在于其存在条件的不现实性,而且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因为竞争是相对于垄断而言的,没有垄断也就无所谓竞争,所以,竞争离不开垄断,两者相辅相成。而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则完全排除了垄断的存在,因而这种假设在逻辑上是经不住推敲的⑧。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把完全竞争市场设想为竞争程度趋于无限,但永远不能完全排除垄断存在的市场。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交易费用的存在,企业是否只是科斯意义的性质的企业呢?是否只为获取节约了市场费用而存在呢?首先,企业作为一种生产性的合作组织,我们无法排除其对生产性合作剩余的追求,在竞争的市场中更是如此,其次,在存在企业的内部交易费用和市场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只要生产性的合作剩余超过两种交易费用之和,这种企业就会存在,当然,这里不排除科斯的企业内部交易取代市场交易的现象,所以,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完全可以容纳交易费用的
存在并进而说明企业的存在,不一定非要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内说明企业的存在,更何况,新制度经济学在企业理论上还有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将在本文后面予以详细分析说明。
众多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企业”,可能是因为混淆了“企业的性质”与“企业家的性质”的区别,或者混淆了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的性质”与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的性质”的区别。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完全信息或完备合约意味着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不存在决策、监督的必要性,因而也就不存在履行决策、监督职能的企业家。但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企业家并不意味着也不存在企业,而是仍然可以存在着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合作性组织,这种合作性组织就象家庭生产、互助组一样。因此,尽管这种组织中不存在企业家,但它既然是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组织,那么,我们就不能不认为这种组织就是一种企业。然而,这种企业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相比较,又有所不同,这就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信息不完全,合约不完备,面临着企业内外部的种种不确定性,因而存在着专门履行决策、监督职能的企业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企业首先是一种生产性组织,作为生产性组织,它存在久远,它
追求的是生产性合作剩余,如果该生产性组织是为交换而生产,那么,这种组织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作为企业,这种组织具有生产性和交易性二重性质,它既要追求生产性剩余,也要追求节约了的交易费用,只要有一个存在,企业就会存在和追求它,所以这种具有二重性的合作组织在所谓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也是存在的,只是无法追求节约了的交易费用。作为为交换而存在的企业,我们无断定它的产生与市场相比谁先谁后,从逻辑起点看,企业与市场应同时产生或存在,两者互为存在前提,但作为生产性组织,企业的雏形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比市场的产生要早得多。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交易费用的大小可以影响企业的规模,但不影响企业的存在,除非交易费用大到超过生产性合作剩余。
三.科斯假设的错误及其继承者的分析逻辑缺陷——对企业性质的进一步判断
1。科斯假设的错误
(1)科斯曾说:“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⑨从交易均衡角度看,科斯的这一对两种交易的均衡条件的表述是不完全的,在一定条件
下甚至是错误的,离开“收益”谈论交易均衡如同离开“效用”、“产量”谈论消费者均衡、生产者均衡一样是毫无道理的,除非科斯能确保两种交易的边际收益始终相等,而这又是极不现实的。科斯这一不言自明的假设被经济学界毫无疑义的接受是理论上至今未能准确阐明企业与市场关系的根本原因。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