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8.12.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舒畅的老公张煜枫∙【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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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和《公务用配备办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支,是执行公务用,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是本单位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支数量,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定的配备标准配备,各级检察院不得擅自增加支的配备数量。
工伤认定程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支主管部门,未设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由该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支使用人员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分管侦查工作的正、副检察长,在侦查案件中担负执行公务的司法警察,经批准可以使用支。
  第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可以使用支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参加司法工作二年以上的检察官或司法警察;
  (二)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资格审查;
  (三)参加地、市以上人民检察院支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审批登记表》,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公务用持证》。没有公务用持证一律不能持有和使用支。
  第八条  使用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停止其使用支,并收回《公务用持证》:
  (一)调离使用公务用岗位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支行为能力的;
  (四)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酗酒恶习的;
  (六)违反规定滥用支的;
  (七)违反支管理规定造成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八)违反规定不及时交回支的;
  (九)其他应取消使用支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经常对使用支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方面的教育,并定期组织实弹射击训练。
 
第三章 支使用规定
  第十条  有使用支资格的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确有必要使用支时,可以领用支。
  申请领用支时,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填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副检察长领用支由检察长批准。
  第十一条  携带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持证》和《证》。
  第十二条  携带支要配齐套、纲,必须做到不离身,贴身佩带。
  第十三条  携带支的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将支弹药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二)严禁将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
  (三)严禁用支开玩笑和口对人;
  (四)严禁携带支饮酒、进入歌舞厅、影剧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五)严禁携带支进京,如确有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严禁用在他人面前炫耀、耍威风或恫吓他人;
  (七)严禁玩弄支,随意鸣或打猎。
余男狂怒  第十四条  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使用支时,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关武器使用的规定。
  第十五条  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使用支时,除特别紧急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警告,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当停止使用支。
  使用支后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区检察院,并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支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的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即执行公务时领用,执行公务后及时归还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政治部门考核确定专人负责弹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主管支部门的负责人监管。
  (一)弹管理人员必须是参加司法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检察院正式干警,中共党员,并具有一定的械常识。
  (二)坚持原则,工作认真,作风严谨,组织纪律性强,严格执行支弹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情绪稳定,无饮酒嗜好。
  第十八条  支、弹药必须存放在坚固可靠的库房内。必须安装不易破坏的铁门、铁窗及防盗报警装置和消防装置,柜、子弹柜必须采用特制专用柜或保险柜。库门、柜、子弹柜必须安装双锁,由两人分别掌管钥匙。
  (一)弹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其中一人必须是本单位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二)严禁将支、弹药混存。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弹库房(室、柜)实行24小时值守或监控。
  不具备以上存放条件的单位,应当将弹存放在公安、武警、军队或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人民的名义谁是幕后黑手  支、弹药如发生被抢、被盗、丢失或涉伤亡等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并在六小时之内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要及时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妥善处置。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支、弹药的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每月对本院支管理全面自查一次;
  (二)地级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对下属检察院全面检查一次;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对所属检察院全面检查一次;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抽查。
  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逐级上报一次支、弹药装备统计表,上报时间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支定期保养制度。支使用后应及时擦拭、保养,保证、弹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棒球规则教学第二十二条  做好支弹药的登记、建档工作。每季度核对一次支弹药帐目,做到帐、物、卡、薄相符,资料应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