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由败诉⽅承担的⼏种法定情形2014-08-09 12:28阅读:34,481
打官司是要产⽣诉讼费⽤的。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
定:“当事⼈进⾏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事⼈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对于诉讼费⽤的分担没有做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7⽉12⽇最⾼⼈民法院发布)的规定,诉讼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保全费、申请执⾏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条规定:“当事⼈进⾏民事、经济、海事和⾏政诉讼,应当向⼈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第⼗⼆条规定:“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费,由申请⼈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由⼈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额。” 第⼗三条规定:“原告⾃接到⼈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起7⽇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向⼈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当事⼈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当事⼈分别预交。上诉⼈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在接到⼈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7⽇内仍未预交⼜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动撤回上
诉处理。申请执⾏等费⽤由申请⼈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不履⾏缴费义务,⼜不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申请缓、减、免交但未获批准的,可能⾯临按⾃动撤回起诉及上诉处理,导致案件⽆法继续进⾏下去。
关于讼费⽤的负担《⼈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个总的原则,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负担,双⽅都有责任的由双⽅分担。”同时在第⼆⼗条规定:“第⼆审⼈民法院对第⼀审⼈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对第⼆审诉讼费⽤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审⼈民法院对诉讼费⽤负担的决定。第⼆审⼈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负担,双⽅都提出上诉的,由双⽅分担。” 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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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的负担,由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法院决定。第⼆审⼈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审和第⼆审全部诉讼费⽤的负担,由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审⼈民法院决定。”第⼆⼗⼆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的负担,
友情的名言由⼈民法院决定。”第⼆⼗四条规定:“申请执⾏费和执⾏中实际⽀出的费⽤,由被申请⼈负担。”对于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收费办法的第⼆⼗三条规定:“撤诉的案快,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按实际⽀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规定是由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负担。共同诉讼当事⼈败诉,由⼈民法院根据他们各⾃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应负担的⾦额。其中如有专为⾃⼰利益的诉讼⾏为所⽀出的费⽤,由该当事⼈负担。
依据我国现⾏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承担胜诉⽅合理的诉讼费:1)⼈⾝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承担胜诉⽅合理的诉讼费。
1、⼈⾝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
葬费、被抚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上海市⾼级⼈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诉讼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明星跳水节目
《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作若⼲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受援⽅列⼊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受援的败诉⽅承担”。因此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诉讼费列⼊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应当按照权利⼈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皮蛋瘦肉粥做法
应当包括权利⼈为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若⼲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条第⼀款规定的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包括权利⼈或者委托代理⼈对侵权⾏为进⾏调查、取证的合理费⽤。⼈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皇族天赐
4、商标侵权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包括权利⼈或者委托代理⼈对侵权⾏为进⾏调查、取证的合理费⽤。⼈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侵权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22条规定: “⼈民法院根据权利⼈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因调查、制⽌侵权所⽀付的合理费⽤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为所⽀付的合理费⽤。吴佩慈电影
7、合同纠纷中债权⼈⾏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使撤销权所⽀付的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由债务⼈负担;第三⼈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 分析:债务⼈如约履⾏债务,债权⼈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不履⾏义务,债权⼈不得不通过诉讼的⽅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付的诉讼费是当事⼈为实现其债权⽽⽀出的费⽤,属于当事⼈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应当包括合理的诉讼费。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诉讼费由败诉⽅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应当补偿胜诉⽅因为办理案件所⽀出的部分合理的费⽤,但补偿⾦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胜诉⾦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也包括诉讼费,但有胜诉⾦额10%的⽐例限制。⽽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承担:(⼀)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彭于晏 蔡依林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应当补偿胜诉⽅因办理案件⽽⽀出的合理的费⽤。仲裁庭裁定败诉⽅补偿胜诉⽅因办理案件⽽⽀出的费⽤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当事⼈及/或代理⼈的实际⼯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的⾃由裁量权。
⼆、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承担。
根据合同⾃由原则,只要双⽅当事⼈在合同中有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般都会得到⽀持。因此,提⽰后,合同双⽅在拟定合同时,可将诉讼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可以将诉讼费的承担⽅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诉讼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诉讼费的⽀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事务所开具的诉讼费发票作为诉讼费⽀付的证据。但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持,通常法院会⽀持“合理”的诉讼费⽤,⽽并⾮全部的费⽤。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费⽤包括包括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由当事⼈预交,对⽅败诉后,根据对⽅败诉的⽐例,诉讼费⽤全部或者部分由败诉⽅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费⽤,包括律师费、诉讼担保服务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由当事⼈⾃⾏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双⽅另有书⾯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在深圳的劳动争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律师费就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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