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一批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0.28
【分 类】其他
正文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一批典型案例
 
  1. 安吉县人民法院:利用相近字号催讨已抵扣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
  2. 常山县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重复申报已清偿完毕的债权构成虚假诉讼
  3.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法律工作者作为虚假诉讼罪共犯定罪处罚
  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虚构在先转让事实妨害执行被处
  5. 余姚市人民法院:捏造欠薪事实构成虚假诉讼被处
  6.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虚构债权、虚设车辆抵押登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构成虚假诉讼罪
  7. 龙泉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合同犯罪
  8. 武义县人民法院:以虚假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罪
  9. 缙云县人民法院:虚构公司债务妨害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1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权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
现在存款利率是多少 
1. 利用相近字号催讨已抵扣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
 
——原告宁国市海河转椅厂诉被告唐某华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楼某秀诉被告唐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
  典型意义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当事人草草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债务清偿后又缺乏收回、销毁债权凭证的自我保护意识,容易给不诚信的出借人“换个马甲”二次催要债务的可乘之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防范,在发现疑点后,讲究策略、层层拨开案件事实“面纱”,依法果断认定涉嫌虚假诉讼,且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坚决不予准许,不姑息放纵,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将涉虚假诉讼当事人绳之以法。
  案情与裁判
  章某清、唐某华二人合伙经营宁国市中溪海河转椅厂,章某清系实际经营人,楼某秀系该
厂财务人员(又系章某清女儿),唐某华系生产厂长。唐某华于2019年2月、6月分别向该厂借款285000元、115000元,但在出具的两份借条中所载借款对象却分别列为“海河转椅厂”和“楼某秀”。同年11月,该两合伙人产生矛盾致合伙终止。结算时,章某清在扣除了唐某华上述两笔共计40万元借款后,还需支付唐某华80余万元退伙款。后尚余约30万元拖欠未付。同年12月,章某清注册设立名为“宁国市海河转椅厂”(相比原厂名少“中溪”二字)的新厂。2020年6月,章某清持前述两份《借条》,分别以新厂、楼某秀为原告诉至安吉法院,要求唐某华归还借款计40万元。新厂在开庭前申请撤诉。
  安吉法院审查认为,新厂诉唐某华一案,借条所载借款时间所载时间明显早于新厂设立时间,故借条中的“海河转椅厂”并非该案原告,原、被告之间并未真实发生借款关系;楼某秀诉唐某华一案,款项虽源自楼某秀个人账户,但该账户实际用于原合伙厂的日常资金进出,且转账当日该账户余额在40万元以上,作为生产厂长的唐某华若不向该厂而向楼某秀个人借款,不合常理,楼某秀主张系其个人出借疑点重重。感慨生命脆弱的句子
  安吉法院认定两案均涉嫌虚假诉讼,对新厂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均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处理。安吉检察院以章某清的前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后章某清以该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评述
  合伙终止后的债务纠纷容易产生债务混淆,导致“浑水摸鱼”。法官通过合理引导双方围绕争议事实充分举证;明确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事实以增加内心确信;注重关联案件的审理兼顾、先易后难逐个击破;注重发挥好民事裁判对虚假诉讼事实的侦查指引功能,将民事诉讼中查明的当事人陈述不符常理、不合逻辑等细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尽可能详细载明,以便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后期侦查。两案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到破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宣判,用时不足4个月,亦证明了此点。
 
2. 破产程序中重复申报已清偿完毕的债权构成虚假诉讼
 
生活文章——债务人蓝科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因破产管理人并未全程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变更和终止,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在破产程序中,容易让虚假申报债权的不法分子“趁火打劫”。本案从公平清偿的角度出发指导管理人收集固定存疑债权证据,最终将虚假申报行为人绳之以法,充分体现了承办法官的职业敏感性、责任感,也大力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决心。
  案情与裁判
  蓝科公司与中超公司于2014年订立《电缆销售合同》,蓝科公司拖欠尾款4.4万元,中超公司于2016年诉诸江苏宜兴法院要求偿付本息6.8万元,获得支持。
  蓝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陷入财务危机,于2017年开始集中涉诉,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移送破产审查,中超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上述6.8万元债权。该笔债权存在诸多疑点:1.债权申报时间距该案生效时间已逾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若未曾申请强制执行则已失权;2.若已申请执行,又未附相关执行记录;3.蓝科公司当时实力尚可,具备该数额债权的偿付能力,该债权未得到执行的可能性较低。管理人通过向原诉讼法院函询执行情况、对债务人蓝科公司的高管谈话核实该笔债务履行情况、查阅接管的财务资料等。最终
查明该债权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给中超公司。2020年10月,常山法院以中超公司重复申报已清偿完毕的债权,构成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为由,对中超公司五万元。后中超公司主动支付了。
2019年高考人数
  法官评述
  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要时刻保持严惩虚假诉讼的职业敏感,主动加强研判,强化对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发挥司法在公平清偿债权债务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特别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申报破产债权等同于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申报已清偿的债权属于“捏造”事实。捏造不仅包括积极捏造,即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关系,俗称“无中生有型”的捏造;也包括消极捏造,即隐瞒已消灭的法律关系,俗称“隐瞒真相型”的捏造。重复申报已清偿完毕的债权属于“隐瞒真相型”的捏造事实,应当予以严惩。
 
3. 法律工作者作为虚假诉讼罪共犯定罪处罚
 
张翰因郑爽马天宇哭了
——被告人王某青虚假诉讼罪一案个人身份证借钱
  典型意义
  法律工作者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其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谙熟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认定标准,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会增加法院识别虚假诉讼的难度,也会更大程度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有法律工作者共同参与虚假诉讼犯罪,具有较大的警示意义,有助于推动全面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与裁判
  2017年,被告人章某方、徐某珠、章某为审批“零土地技改”项目,需将某制衣厂的土地使用权转户至某塑料厂,遂伙同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某青伪造了制衣厂与塑料厂的土地买卖协议,并伪造了一张制衣厂已收到塑料厂支付的土地款25万元的收条,落款签署时间均为1998年,而塑料厂成立于2013年。2017年8月,王某青基于上述伪造的土地买卖协议、收条等代理塑料厂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经法院调解,制衣厂确认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均转为塑料厂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