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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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缴费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
保险
20%(有雇工的城镇
个体工商户:12%
8%
失业
保险
2%
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基本医疗
保险
6.5%
2%
生育
保险
0.6%
个人不缴纳
工伤
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
个人不缴纳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
个人不缴纳
1、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0]6号)的规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自20104月开始实施,实施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缴费费率为7.5%,实施后基本医疗单位部分缴费费率调整为6.5%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156号)的规定,每年4月实行费率浮动。
三、2010年度降率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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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执行时间
失业
保险
1.5%
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截止到201012
生育
保险
0.3%
个人不缴纳
截止到201012
工伤
保险
实际缴费费率×70%
个人不缴纳
截止到201012
:文件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式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青年教师培训总结[2008]6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成府发[2009]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2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21号)。
四、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356号),2009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563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发[2010]19号),2009年度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
平均工资60%
缴费基数(元/月)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
工资60%-300%之间的
缴费基数(元/月)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元/月)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基数(元/月)
基本养老
保险
1428
实际工资收入
7140
2380
失业
保险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6819
2380
基本医疗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什么机关>赞美老师的诗句
保险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6819
实际工资收入
生育
保险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6819
实际工资收入
工伤
保险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6819
2273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6819
实际工资收入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老人走了节哀的话语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