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社保补贴比例5月1日起降低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用人单位招用社会保险补贴比例的通知》,社会保险补贴的比例自5月1日起随着社保费率的降低而降低,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比例均有所降低。
   按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随着企业社保费率的降低,社会保险补贴的比例自然要同步降低。即从今年5月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20%调整为19%,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由1%调整为%,医疗保险补贴比例不变,为10%。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原补贴比例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的,多支付部分在下一期拨付补贴资金时扣除或由用人单位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关于社保补贴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2.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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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 “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
   (三) 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
李承铉演过的电视剧   社保补贴发放
   社保补贴发放
   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 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
   第八条 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XXXXXX);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
   (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灭蟑螂   (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哈萨克族乐器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7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表略)
   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 (表略)
   招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汇总表 (表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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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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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注: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