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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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我国⾸个设⽴的经济特区,改⾰开放四⼗多年来,深圳的发展速度是⾮常惊⼈的,由⼀个落后的⼩渔村发展到现在的国际化⼤都市,那么2020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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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对旧的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进⾏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在深圳交通违法⾏为的查处⼒度更⼤,处罚也更为明确。
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政处罚,适⽤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驾驶⼈、⾏⼈、乘车⼈以及相关单位和个⼈,应当⾃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的违法⾏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头警告后放⾏。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为的,加重处罚。
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根据⾏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中所起的作⽤,分别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觉接受社会监督,建⽴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法⼲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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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
第⼋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元;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为之⼀的,处⼀百元:
(⼀)兜售物品、散发⼴告或者乞讨;
(⼆)使⽤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具或者设备的;
(三)其他妨碍车辆⾏驶的⾏为。
违反规定进⼊⾼速公路、城市快速⼲道的,处⼆百元。
第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为之⼀的,处五百元:
(⼀)驾驶改装、加装动⼒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
(⼆)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速公路、城市快速⼲道的。
违反前款第⼀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第⼗条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或者逆⾏的处三百元。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第⼗⼀条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在履⾏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条受到⾏政处罚,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个⽉累计达三⼈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有两⼈次以上致⼈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受到⾏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第⼗⼆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第⼗三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为之⼀的,处三百元:
(⼀)占⽤导流线⾏驶的;
(⼆)违反规定占⽤专⽤车道⾏驶的;
(三)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横道、黄⽅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限⾏规定的;
(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转向灯的;
(六)⼗⼆周岁以下⼉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童乘坐⼩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符合国家标准⼉童安全座椅的;
(七)⼿动操作移动电话、电⼦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为的。
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三百元:
(⼀)进⼊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向⾏驶的;
(⼆)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驶时强⾏超车或者占⽤对向车道的;
(三)遇有前⽅交叉路⼝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以外等候,强⾏进⼊的;
(四)在车道减少的路⼝、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年内有前款⾏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
第⼗五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远光灯的,处五百元:
(⼀)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与对向⾏驶的车辆或者⾏⼈交汇时;
(三)同⽅向⾏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驶时;
(四)临时停车或者中⽌⾏车时。
第⼗六条道路⾏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为之⼀的,处五百元:
(⼀)⾏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横道或者⾏经显⽰绿⾊交通信号灯的⼈⾏横道,未减速⾏驶或者遇⾏⼈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转弯车不让直⾏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的;
(三)跨越、骑轧道路中⼼黄⾊实线⾏驶的;
(四)变更车道时,⼀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
第⼗⼋条机动车⾏驶时,机动车驾驶⼈和乘车⼈应当按规定使⽤安全带。驾驶⼈不按规定使⽤安全带的,对驾驶⼈处⼆百元;乘车⼈不按规定使⽤安全带的,对乘车⼈处⼆百元;营运机动车驾驶⼈未张贴安全带使⽤提⽰和语⾳提醒乘车⼈的,对驾驶⼈并处⼆百元。
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道⾏驶时,机动车驾驶⼈不按规定使⽤安全带的,对驾驶⼈处五百元;乘车⼈不按规定使⽤安全带的,对乘车⼈处五百元;营运机动车驾驶⼈未张贴安全带使⽤提⽰和语⾳提醒乘车⼈的,对驾驶⼈并处五百元。
第⼗九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陶大宇 郭可盈未按照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
第⼆⼗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的,处五百元。
⼀年内有前款⾏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千元;五次以上的,除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条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道⾏驶,有下列⾏为之⼀的,处五百元:
(⼀)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警⽰标志的;
(⼆)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道或者隧道内⾏驶,有下列⾏为之⼀的,处三千元:
(⼀)逆⾏或者倒退⾏驶的;
(⼆)⾮紧急情况占⽤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
⼀年内有前两款⾏为三次以上的,除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
第⼆⼗⼆条有下列⾏为之⼀的,处⼀千元:
(⼀)不按照规定避让执⾏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的;
(⼆)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驶,或者未悬挂警⽰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第⼆⼗三条机动车在⾼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处⼀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处⼀百元。
营运机动车在⾼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万元。
第⼆⼗四条有乘客站⽴的城市公交车进⼊⾼速公路⾏驶的,对驾驶⼈处⼀千元;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万元。但是,进⼊设有公交专⽤车道的⾼速公路⾏驶的除外。
第⼆⼗五条因⾼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机动车进⼊⾼速公路的,对⾼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万元。
第⼆⼗六条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或者管理⼈处⼆千元:
(⼀)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中型载客汽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
第⼆⼗七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为之⼀的,处⼀千元:
(⼀)逆向⾏驶的;
(⼆)违反禁⾏、限⾏规定的;
(三)进⼊⾮机动车道、⼈⾏道⾏驶的。
⼀年内有前款⾏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千元。
第⼆⼗⼋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数的,扣留机动车⾄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或者超过核定⼈数未达到百分之⼆⼗的,对驾驶⼈处⼀千元;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或者超过核定⼈数百分之⼆⼗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的,对驾驶⼈处⼆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个⽉,对车辆所有⼈处五千元,对车辆使⽤单位或者个⼈处⼀万元;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数百分之五⼗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对驾驶⼈处三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个⽉,对车辆所有⼈处⼋千元,对车辆使⽤单位或者个⼈处⼀万五千元;有关清明节的古诗词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数百分之⼀百以上的,对驾驶⼈处五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对车辆所有⼈处⼀万元,对车辆使⽤单位或者个⼈处⼆万元。
⼀年内有前款⾏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为应当被处的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处五千元。
第⼆⼗九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以上未超过百分之⼀百的,处⼆千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三千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加倍,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驶的,处⼆千元,并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五⽇以下拘留。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或者扣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当场扣车、扣证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管理⼈停驶该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停⽤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系统⾥记录停驶、停⽤的状态。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限⾏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管理⼈给予处罚。机动车驾驶证停⽤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的,处⼆千元,并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五⽇以下拘留。
第三⼗⼆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处⼆千元,对⾮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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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三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五⽇以下拘留:
(⼀)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万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
(⼆)造成⼈员受伤的,处⼆万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禁驾⼈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四条驾驶⽆号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万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
⾮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
驾驶⼈不按照临时通⾏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
第三⼗五条上道路⾏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
已取得临时通⾏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年内有前两款规定⾏为两次以上的,从第⼆次起每次处⼀万元。
第三⼗六条有下列⾏为之⼀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孙莉八卦>磷酸
(⼀)伪造、变造书、号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五⽇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
(⼆)使⽤伪造、变造的书、号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五⽇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三)使⽤其他机动车号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第三⼗七条替代他⼈记分或者接受他⼈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个⽉以上六个⽉以下;存在⾦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为的,并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组织、介绍他⼈实施替代记分⾏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涉嫌提供虚⾔、谎报案情,影响⾏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违法⾏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为应处数额的⼆倍处罚,并按照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交通事故致⼈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个⽉;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
发⽣交通事故致⼈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
第三⼗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
(⼀)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识别的;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为的;
(四)因紧急避让或者协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等执⾏紧急任务⽽有违法记录的。
第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驶,速度在每⼩时六⼗公⾥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
(⼆)经过学校、幼⼉园、住宅⼩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
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驶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可以申请免除⼀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处罚。
(⼀)该违法⾏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该违法⾏为发⽣之⽇前⼆⼗四个⽉内该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录;
(三)该违法⾏为被处五百元以下;
(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四个⽉。
第四⼗⼆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为不是同⼀承租⼈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第四⼗三条本市核发号牌的⾮营运⼩型、微型机动车所有⼈、管理⼈⾃愿申报连续或者累计停驶机动车达到规定天数,可以申请获取免费路边停车时间或者其他奖励。
⾃愿申报停驶机动车获取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另⾏制定。
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四⼗四条⾏⼈、乘车⼈、⾮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