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碧晨涉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案(衢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59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衢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59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5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5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17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利姆露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虞天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24 
胖头鱼的做法干露露是干什么的
处罚名称
涉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忧伤歌曲衢柯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593号
被处罚对象
虞天云
处罚结果
2021年12月20日上午,当事人虞天云驾驶车牌号为浙H1H423的黑小型汽车到双港中路附近办事,随意将车辆停放在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佳二区对面人行道上,未停放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
伍咏薇2021年1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衢柯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1-059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20日在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佳二区对面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已构成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车辆已经被拖离,相关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
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1、扫描电子缴款单上二维码缴纳;
2、工行用户将缴纳至用户名:其他待清算过渡款项(共用户)—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100240;
3、其他银行用户将缴纳至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100240。
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