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行为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近年来,因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案件时有发生,所造成的悲剧触目惊心。“毒驾”形势日益严峻,已经逐步成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一个普遍性、多发性问题,“毒驾”入刑的呼声也不断高涨。现就“毒驾”的现实危害、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谈几点应对治理对策。
一、“毒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汉语拼音方案包括几大部分“毒驾”比“醉驾”更危险,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严重。根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毒驾”中,驾驶人反应比正常时间慢21%;“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人吸食后精神会极度亢奋,出现幻觉,产生妄想等症状,驾驶能力严重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不少人后会肆无忌惮地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狂飙,为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以往我们关心的只是对人员的危害,实际上后的一些行为,特别是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毒驾”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毒驾”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目前尚为空白,毒驾入刑更“遥遥无期”。目前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还相对薄弱,对“毒驾”行为具体明确的直接处罚尚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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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戛纳定。在实际操作中,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只是根据《禁毒法》、《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本身处置如: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换言之,对驾驶人的“毒驾”行为,如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目前法律对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就失去了控制,惩处“毒驾”的违法行为也就无法可依。无形中就“放纵”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为道路交通安全留下了隐患。
(二)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是形成“毒驾”行为的主要原因。相对“酒驾”而言,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交通管理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从呼吸测试到路边筛查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已经相对成熟。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毒驾”的查处,还面临诸多困难。道路驾驶的例行检查,缺乏有效的涉毒检测手段,交警无法凭借肉眼识别判断驾驶人是否。正由于“毒驾”的隐蔽性和检测手段的滞后性,驾驶人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的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这也是“毒驾”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交警部门对“毒驾”的源头监管不到位。目前,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
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部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随着驾驶人拥有量,和申领驾驶证人数的急剧增加,禁毒部门对人员信息采集不准确,网路数据未及时更新,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证申请人,是否有史不能准确掌握,要求申请人到禁毒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医院体检工作,没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进行检测,致使越来越多的者持有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和大部分众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我国针对“毒驾”的宣传工作力度也不够,加之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对“毒驾”行为人制定明确的处罚条款,致使机动车驾驶人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年轻人因工作和生活压力过重,吸食寻求刺激,甚至后在道路上飙车,企图以这种极端方式缓
解心理压力,这就根本上谈不上主动去防范和避免“毒驾”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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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毒驾”管理的对策及思考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毒驾”治理有法(规)可依。“毒驾”虽不如“酒驾”普遍,但“毒驾”并不是个案。“毒驾”已成为“酒驾”之后,又一个受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因为“毒驾”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所以现实存在尽快立法的必要。把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使这种危害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有效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蔓延。交通民警在查处“毒驾”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毒驾”管理工作一定有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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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部门联动,实现资源共享。面对日益严重的毒驾形势,要整合各方力量对毒驾行为形成高压的打击力度。一是在毒驾入刑的执法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要使法律法规发挥其初创的目的,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予以配合。针对毒驾的特殊性,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禁毒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明确职责,并加强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衔接,尽可能实现各部门之间有效的配合,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实现从源头管理、事中查处和事后惩罚强化毒驾行为的管理。二是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
知名女星新冠肺炎加强沟通联系,加强对辖区内的驾驶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人员数据和驾驶人数据的动态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以便清楚掌握本地区有的人员情况,车管部门能及时的对人员驾驶证办理注销,并以信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告知当事人,真正意义上实现对“毒驾”零容忍的态度。
(三)强化驾驶人的源头管理,筑牢“毒驾”安全第一道防线。
一是严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审查程序,把好源头第一关。根据公安部139号部令规定,车辆管理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予申领驾驶证,已经受理申请的按规定退办或者中止业务,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在申请人申请驾驶证时,要告知其如实申告身体条件情况,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切实从源头上加强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严格把好驾驶证申领第一关。
二是认真开展驾驶人的清理排查工作,注销人员的驾驶证。首先,车管部门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年审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时,要严格审查比对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正在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员属于成瘾未解除人员的,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