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摘要 (1)
引言 (1)
一、“毒驾”研究现状 (1)
二、当前驾驶行为存在的问题 (2)
(一)对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2)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 (2)
(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有待明确 (3)
(四)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 (3)
三、针对驾驶行为的对策 (3)
(一)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依据 (3)
(二)建立完善的驾驶检测机制 (3)
(三)追溯源头,打击制行为 (4)
(四)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强化基础管控 (4)
四、结语 (4)
参考文献: (4)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作者
(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摘要:我国驾驶现象越来越普遍,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当前,我国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严重问题正逐渐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对后驾驶问题认识不足,相关处罚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不明确,现场执法的检测手段不便捷,相关的技术标准有待制定等因素的影响,后驾驶问题的解决确实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境。
关键词:毒驾入刑研究
引言
“后驾驶行为”,即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①。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医疗用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俗称药驾),但其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建议纳入“后驾驶”问题研究的范畴。另外,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其他交通工具,同样存在严重的危害性,亦应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与饮酒同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却有着难以承受之“轻”——长久以来,无论是社会大众、主流媒体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后驾车——“毒驾”造成的隐患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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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驾”研究现状
随着新型的易制化,的成本降低,人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看“轻”或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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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肇事呈上升态势,且增长的幅度越来越大。2003—2005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足10 起; 2006———2008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 起; 2009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
①陈帅锋,李文君,陈桂勇《我国后驾驶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 起以上;2010 年1-6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 起①。
随着新型的易制化和成本的逐渐降低,我国的人数有蔓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5月底,我国在册人员约155万。同时,我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 17亿辆;截止2011年7月,全国机动车驾驶人共有226059167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64258786人②。
在册人员与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步增长,使得其交集数量的增长成为一种必然,“毒驾”所带来的交通隐患也必然增加。
二、当前驾驶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对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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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通过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形式多样的禁毒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吸食的危害早已被人们所了解,酒后驾车的危害更是深入人心。但是,作为危害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后驾驶的危害性却往往被大家所忽视或者认识不够。通过调研发现,部分地区禁毒、交管等公安实战部门对后驾驶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深的,但从整体上来看,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然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禁毒执法部门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遗余力,却很少触及交通领域中存在的后驾驶问题;交通执法部门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可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却对后驾车问题的解决缺乏足够的热情和信心。二是社会大众只知危害身体健康,却认识不到后驾驶的行为竟如此严重地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三是人员可能只知是违法行为,却不知后驾驶亦属违法行为并可能会造成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
对于后驾驶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和指导性的处理程序。这些规定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关部门在处置后驾车行为时仍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处置措施。后驾驶行为的惩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一是缺乏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交警现场发现驾驶员涉嫌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检验驾驶员体内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检测
的程序是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但是对于驾驶人驾驶证的扣分、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则无明文规定。这就客观上束缚了交管部门打击后驾驶行为的力度③。二是认定后驾驶行为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待明确。目前,交管部门处置酒后驾车一般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两种,都有具体的酒精含量标准。同样,处置后驾车行为也应制定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如是否的认定、种类的认定、时间
①李文君,续磊《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驾驶行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②陈博《毒驾拟入刑京一司机后连撞21车被公诉》大案要案,2009年第6期。
③李云鹏《“毒驾”与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政法学刊,2011年第10期。
的认定、不同类型人员的认定(包括戒断毒瘾人员的认定)等都需要明确,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也将有所区别。
(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有待明确
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既不同于一般的酒后驾驶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行为。后驾驶行为的查处涉及到公安交管、公安禁毒、交通运输甚至更多部门的交叉责任和交叉管辖,后驾驶问题的解决将需要更多部门的参与,这就对该问题的解决带来很大的影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没
selina最新照片有对各部门在管控和查处后驾驶问题上的权限分工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各部门在查处该问题时难免会出现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格,沟通不顺畅甚至互相推诿等现象。因此,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需要明确。
公安机关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以交管或禁毒部门为牵头单位,法制、宣传、监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使各部门的职责和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共同打击后驾驶行为。在明确了牵头单位、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问题后,下一步还应研究确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监督和奖惩措施,对没有积极履行职责,互相推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对积极履行职责,部门配合顺畅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样有助于调动各警种的执法积极性,提高执法民警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推进解决后驾驶问题的工作进程。
(四)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
目前,社会大众和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已对交警通过酒精测试仪现场呼气查酒驾的方法习以为常,这为查处酒驾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当前,全国公安禁毒部门对涉嫌的人员,现场快速检测的方法主要是尿液检测。由于尿检需要现场提取驾驶员的尿液样本,这对于道路现场执法的交管部门来说无疑是难以完成的工作。一是需要具备保护隐私的场所采集尿液,二是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检测时间,三是难以取得广大驾驶员的配合。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是解决后驾驶问题的一个瓶颈。
三、针对驾驶行为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依据
目前,我国涉及驾驶的法律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但其中大多只是宽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既不够具体,也欠缺操作性。目前针对检测呈阳性的驾驶员主要适用行政处罚,如果驾驶员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依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禁毒法》明确规定成瘾者是特殊的病人,在处理驾驶时应以何种身份看待驾驶人,是对其进行康复还是处以相应处罚,具体操作依照何种程序等,都亟须法律予以明确①。因此,有必要对驾驶进行单独立法,或者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其构成要件和处理程序等相关问题,以弥补当前法律针对驾驶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与层级递进的缺陷,从而为司法认定与起诉审判提供一个更为良好的运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的驾驶检测机制
①吴晓杰《“毒驾”,不能承受之“轻”》检察日报,2010年第8期。
现行的《检测程序规定》对检测适用程序及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部分内容已经滞
后于当前形势,难以满足驾驶检测工作的需要。应尽快建立更为完善的驾驶检测机制,强化驾驶检测与道路安全监控工作。包括严格设置检测及处置的职能权限与适用程序;开发操作便利性与检测可靠性兼备的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方法,将类似于唾液检测工具的快速现场检测装置装备基层;对执法人员开展检测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发现与识别驾驶人员的能力;对驾驶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研究,分析本地区驾驶形势,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提供决策参考。
(三)追溯源头,打击制行为
对待驾驶问题应标本兼治,贩卖者与驾驶人员之间的关系就好比鱼和水的关系,驾驶人员必然有其获取的方式与途径,调查来源并及时打击制行为,有利于扩大战果,遏品在道路交通领域的蔓延。因此,应加强对驾驶的线索挖掘意识,确认所滥用药物的类型、成分;对驾驶员进行细致的询问调查,摸清其获得的渠道;根据获取的线索,顺藤摸瓜,逆向摸清零售商和批发商的相关情况,堵源截流。
(四)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强化基础管控
加强宣传教育遏制驾驶不仅需要道路交通监测,还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加强基础管控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首先,要对驾驶监测结果进行科学统计,摸清驾驶员经常滥用的药物种类、驾驶问题较为严重的路段和区域以及驾驶体职业特征等情况。其次,有关部门要根据数据统计
结果,在各自领域制定相应的工作策略。最后,有关部门间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相互协调、统一部署,共同遏制驾驶问题。
四、结语
毒驾是继酒驾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且呈快速蔓延趋势,社会各界和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力争早日将这一紧迫、严峻的公共安全问题控制好、解决好。深入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对于建立高效、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深度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陈帅锋,李文君,陈桂勇.我国后驾驶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1)
[2]李文君,续磊.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驾驶行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4)
[3]陈博.毒驾拟入刑京一司机后连撞 21车被公诉[J].大案要案,2009(6)
[4]李云鹏.“毒驾”与道路交通安全研究[J].政法学刊,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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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晓杰.“毒驾”,不能承受之“轻”[J].检察日报,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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