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镕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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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印机驱动怎么安装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管理心得体会【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86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金玫玫个人资料【审理法官】姚丹杨雪邓林春 
【审理法官】姚丹杨雪邓林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贾镕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当事人】贾镕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当事人-个人】贾镕宇 
【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易蜀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蔡雅晨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易蜀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蔡雅晨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易蜀蔡雅晨 
【代理律所】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镕宇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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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镕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终8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镕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蜀,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负责人:陆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雅晨,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镕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贾镕宇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上诉费。故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丹
审判员 杨 雪
审判员 邓林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奚琳
书记员李佳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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