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投资税收问题的总结
交易员x、孙海波⾦融监管研究院
法国葡萄酒分级总的框架是增值税利息收⼊和转让价差)和所得税(利息收⼊和资本利得);但是中间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或者为了⿎励特定品种投资设计了各种优惠条款。所有免税或减征的优惠措施可以按照基础资产品种和投资⼈两个维度展开。
债券市场整体⾮常透明,税收政策任何变动进⽽影响资⾦偏好,对债券价格的变动也⽴竿见影。
⼀、中国债券市场总体框架:两个维度
1、按照基础资产品种:
主要是国债、地⽅债两个税种都免;政策性⾦融债所得税不免;
还要增值税本质上是流转税,⽽同业业务本质上也是带有“空转”性质,如果也征收增值税就导致重复征收的问题。⽐如A银⾏借款1个亿给B银⾏利率5%,B银⾏发放贷款获得7%利息收⼊。因为B银⾏的7%利息收⼊已经按照6%征收增值税了,如果A⾏的同业拆借利息收⼊5%再征收增值税就会导致重复征收。所以拆出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质押式逆回购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2、按照投资⼈维度的免税政策:
按摩 经历主要是公募基⾦和投资⼈两⼤类;
(1)公募基⾦层⾯:财税〔2016〕36号、财税〔2008〕1号
(2)(财税〔2018〕108号)《关于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所以这两类投资⼈反⽽不会偏好国债和地⽅政府债,因为这两类券种的免税优势对这两类投资⼈没有意义。反⽽免税优势会进⼀步压低其票息。
⼆、增值税
1. 利息收⼊申诉成功凭证
(1)⼀般规定
正常税率是6%,并且附加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地⽅教育附加2%)。
所以综合税率是:增值税及附加=(票⾯利率/1.06)*6%*112%=6.34%;
(2)券种
国债、地⽅债免增值税(2016年36号⽂);
还有就是⾦融同业往来性质交易为避免宏观层⾯重复征税,也免增值税,包括⾦融债、买⼊返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和同业存单。 (2016年36号⽂、2016年70号⽂)
信⽤债,按照票⾯利率的6%征收;
(3)资管产品税收优惠
资管产品(包括理财、信托、公募基⾦等)过程中发⽣的增值税应税⾏为,暂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票⾯利率/1.03*3%*112%~=3.26%
所以,在公募基⾦购买信⽤债、存单资产时,应⽤信⽤债票⾯利率*96.74%后,算出缴纳增值税后的票⾯利息收⼊后,再和免税的存单等资产收益率去⽐较。以3%票⾯的信⽤债为例,和2.9%收益的存单是等价的。
2 .转让收⼊(资本利得)
(1)⼀般规定
⾦融商品转让,正常税率6%,按照卖出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纳税期与下期转让⾦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下⼀个会计年度(16年36号⽂)。
(2)资管产品税收优惠
①公募证券投资基⾦转让价差-免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管理⼈运⽤基⾦买卖股票、债券。
③其余征税减半按3%
(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管产品管理⼈(以下称管理⼈)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的增值税应税⾏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如果有嵌套发⽣,实际只对最底层的资管买卖ABS和信⽤债、⾦融债利息收⼊或买卖价差征
收增值税。上⼀层的资管获得下⾯资管计划的分红不属于利息,所以不征收,不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
(3)机构投资者免增值税措施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互认买卖内地基⾦份额。
(财税〔2016〕70号《关于⾦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经⼈民银⾏认可的机构投资银⾏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
最后⼀个经⼈民银⾏认可的机构范围最⼴,其实包括了所有机构类型。
2010年开始包括央⾏、主权基⾦、港澳⼈民币清算⾏、跨境⼈民币结算代理⾏、QFII和RQFII;2015年扩展到保险机构,2016年3号公告,进⼀步全⾯放开机构投资者,扩展到所有商业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发⾏的产品都可以进⼊银⾏间市场,且没有额度限制。
三、所得税
1. 利息收⼊
债券投资利息收⼊按25%。
国债利息免所得税;
国债利息免所得税;
地⽅债利息免所得税(财税2013年5号⽂);
铁道债减半征收。
2. 资本利得
按25%征收。
3.公墓基⾦优惠
(1)转让价差-免所得税
⼤家都知道公募基⾦能免税,这个重⼤优势,到底有什么政策依据?
最主要看《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于⿎励证券投资基⾦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债券的利息收⼊及其他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分配中取得的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管理⼈运⽤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第⼀款是针对基⾦产品免所得税(覆盖范围最⼴),第⼆款是针对基⾦分红免所得税,第三款是对基⾦管理⼈免所得税(注意仅免价差,不免利息收⼊),但是仔细思考⼀个问题,资管产品属于⾮
法⼈,作为SPV怎么交所得税?
如果是因为第⼆款免了分红所得税,所以才需要对资管SPV利息收⼊征收所得,那么也应该是反向表述,⽽且没必要区分管理⼈运营基⾦财产所得税和基⾦产品⾃⾝所得税,本质上⼆者是⼀回事,都是对SPV征收所得税(或者说是管理⼈代扣代缴)。
总之2008年财政部发的这个1号⽂,第⼀款和第三款充满⽭盾。
(2)利息收⼊
也正是上⾯财税〔2008〕1号这样的表述,导致⽬前公募基⾦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对债券利息收⼊交所得税;当然公募基⾦具体做法有两种不同处理⽅式:白岩松被封杀
•购买信⽤债利息收⼊是需要缴20%所得税的,但在实际执⾏过程中是先计提20%后在卖出或者到期时⼀次性返还,等价于不缴税。
•直接不计提也不⽤交。
•实际操作中不仅仅公募证券投资基⾦对利息收⼊没有交,银⾏公募理财也不清晰。
也正是这⾥的利息收⼊没有交所得税,以及前⾯提及的分红收⼊投资端也免税,那么银⾏和公募基⾦合作的空间就⼤幅度提升。此前2016-2017年银⾏发⾏同业存单募资再投资货币基⾦,然后货币基⾦投资银⾏同业存单,这样的循环典型的空转但可避税,⽽且改善流动性指标(不过2018年实施的LMR会恶化,银监会引⼊LMR就是专门为了遏制同业空转)。
其他优惠⽐如《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对个⼈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实际这个减半对公募基⾦和机构投资⼈没有意义,不过对其他类型投资⼈还是很有吸引⼒。
国债和国家发⾏的⾦融债券利息免税,即政⾦债免税(《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这个免税对公募基⾦和
国债和国家发⾏的⾦融债券利息免税,即政⾦债免税(《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这个免税对公募基⾦和机构投资⼈也没有意义。
(3)资本利得免税
公募基⾦优惠:
还是看财税〔2008〕1号表述:
对证券投资基⾦管理⼈运⽤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免税
免税最彻底的是(财税〔2018〕108号)《关于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进⼀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18年11⽉7⽇起⾄2021年11⽉6⽇⽌,对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机构在境内设⽴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这个⼒度就是全⽅位对所有机构投资者免除所有债券相关税收;这也意味着暂时2016年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措施基本可以忽略了。但需要注意这⾥的全⽅位免税措施有时限,到2021年底如果不续,机构仍然需要针对债券交易价差收⼊和利息收⼊交税。
2018年开始其实投资者因为免税的激励措施,开始加⼤对政策性⾦融债的投资⼒度,因为政⾦债和国债风险最为接近,但是之前没有免税优势,现在对机构投资者⽽⾔等同化,票息更⾼。2020年资⾦对政策性⾦融债投资的赠送45-70%之间,远⾼于国债的增速。
四、总结图(灰⾊部分实际上也没有交)
主要参考⽂件:
1,2016年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2016年70号⽂《关于⾦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3,2017年《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
6,2019年57号⽂,《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7,财税2013年5号⽂,《关于地⽅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胡蓓蔚8,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
徐锦江主演的电影9,《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
10,(财税〔2018〕108号《关于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